
提及自1999年开始连续多年举办的“齐鲁少年军校”夏令营活动,山东省内的中小学生及其父母大多不会陌生。时隔十年后,山东一家旅行社于2019年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齐鲁少年军校”夏令营活动的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及宣传推广单位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国旅)的再审申请,认定中国少年先锋队山东省工作委员会(下称山东少工委)作为指导单位,山东省青少年宫(下称山东青少年宫)作为主办单位,胶州阳光户外运动俱乐部(下称阳光俱乐部)受托作为宣传推广单位,在夏令营活动中使用“齐鲁少年军校”标识,属于对于服务地域、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的描述性和说明性使用,具有正当性,没有侵犯盛世国旅对第10686145号、第10686162号“齐鲁少年”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是否构成侵权?
据了解,盛世国旅的前身为2006年1月注册成立的章丘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章丘青年旅社),2015年10月经核准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并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与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业务。2012年3月,章丘青年旅社提交了两件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3年5月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9类旅行社、导游、等服务与第41类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2015年12月,涉案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盛世国旅。

能否继续使用?
盛世国旅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经审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山东少工委、山东青少年宫、阳光俱乐部使用“齐鲁少年军校”名称举办夏令营活动,属于对于服务地域、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的描述性和说明性使用,具有正当性,没有侵犯盛世国旅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于2021年1月二审驳回了盛世国旅的上诉请求。盛世国旅不服二审判决,继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