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标权行政保护法律依据
《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行政处罚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2001年7月9日起实施);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实施)。
2.商标权行政保护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级别可分为四级: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市级(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县级(包括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不直接查处具体案件,而是对下级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即对于商标侵权投诉,投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部门管辖;对此类案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3.商标侵权行政投诉流程
3.1确认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57条
3.2投诉主体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实践中主要包括:
(1) 商标注册权利人;
(2) 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商标权被许可使用人和商标权利继承人。
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投诉时提交的相关投诉材料也有所不同。另外,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侵权投诉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机构代理。
《商标法》第60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
《商标法》第18条
3.3投诉前的准备工作
3.3.1 侵权调查
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因此,作为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应主动调查收集侵权证据,主动投诉。
在投诉前,为保证行政查处的有效性,投诉人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落实侵权商品的生产窝点和销售侵权商品企业的仓库,以便于之后的行政查处工作。
投诉人在事先的侵权调查中需要注意的是调查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58条所确立的定案证据的排除规则,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投诉前和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执法中,非正常情况下的秘密取证是必要的,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属于应排除的非法证据。例如,隐蔽录制某制假窝点生产过程的视听资料,并没有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无其他情况,从实践情况看,法院或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会对此类证据予以采信。
实践中,投诉人可以自己亲自访问调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专门调查人员完成。
3.3.2 保全证据
对于可能灭失的信息或材料,如网站及带有侵权商标的样品,可以选择公证。以备后起提起民事诉讼之用。
3.3.3准备投诉材料
(1)投诉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内单位)或者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单位);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国内个人)或者护照复印件(外国个人)。
(2)投诉委托书
如通过代理人投诉,除了提供投诉人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据文件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与商标侵权投诉有关的授权权限。如果涉及证明文件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要求提供文件经公证、使领馆认证或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4条
(3)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可以是商标注册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如果提供的是复印件,应有持有人盖章。对上述文件,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核实。因中国商标网显示的商标信息仅供参考,没有法律效力,如出现商标网登记信息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显示信息不符,应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为准。在实践操作中,若出现上述不符的情形,商标权利人可以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原件以证明权利状况。
①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②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
④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⑤对于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在中国获得商标权保护的,还需要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而申请该注册证明则一般需要2个多月时间。
营业执照与商标注册证上的企业名称和注册人名称及地址应一致。实践中,许多企业因合并而变更企业名称后没有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从而导致投诉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称不符。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诉,因为他们属于相互独立的企业。
(4)投诉书
投诉书要载明:
①投诉人、代理人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②投诉人需要保护的注册商标对象、被投诉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
③确认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说明;
④投诉请求,即请求查处侵权商品,制止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侵权证据
投诉书要附上初步收集的侵权证据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主要包括:
①涉嫌侵权的商品实物或照片;
②储藏地点的现场照片;
③运输过程的照片或者录像;
④侵权行为的公证文书等。
3.3.4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
(1) 违法行为着手地;
(2) 经过地;
(3) 实施地;
(4) 危害结果发生地。
其中,第(3)类“实施地”是行为发生地的核心。商标侵权行为从预备着手到实际实施发生,涉及商品生产、商标印制、商品包装、商品流通等环节。因此,实施地具体可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生产工厂所在地)、运输地(货运地)、仓储地(仓库所在地)、销售地(店铺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投诉人可基于侵权调查结果,向发现侵权实施地,如侵权商品工厂所在地、仓库所在地、店铺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9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在正式投诉前,建议电话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辖确认,并核实并确定处理投诉的具体部门。
4商标侵权行政查处流程
4.1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如果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存在,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并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即时处罚的以外,应当首先立案。
不予立案的理由包括:
(1)商标权利不确定,包括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同时又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权利不确定;
(2) 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3) 主要证据不具备;
(4) 代理权限不明确;
(5) 已就有关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6) 违反一案一投的原则;
(7) 侵权事实不成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7条
4.2调查及查处
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全面、客观并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到侵权现场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若商标侵权查处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分如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继续查处
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②中止查处
a.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包括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b.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评委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商标法》第62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商标法》第62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3条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5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扣留(封存)侵权证据时,会发出《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以及对应的所扣物品的《财物清单》。 上述《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一般会指出,如果对扣留(封存)措施不服,通知接收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采取该措施的执法机关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督人员应遵守下列程序问题:
(1) 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
(3) 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4)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5)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9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0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1条
4.3案件审核
案件核审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内部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由设在其内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主要核审下列内容:
(1) 是否具有管辖权;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 定性是否准确;
(5) 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6) 程序是否合法;
(7) 处理是否恰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7条
4.4告知及听证
4.4.1 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6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7条
4.4.2 当事人可要求听证的案件范围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并非每个案件的必须程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4)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价值达到第3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
4.4.3 听证程序的有关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与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18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19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20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29条
4.5行政处理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4条
4.5.1 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所投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1)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 处以罚款。对于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商标法》第60条第2款
对于上述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常参考下列因素:
(1)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2)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3)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4)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5)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6)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8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包括:
(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0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2)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3)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5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6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4)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4.5.2 不予行政处罚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4条
4.5.3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5.4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5.5 移送司法机关
发现商标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4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实施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
4.6处罚决定的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2)当场对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4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5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6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罚款的数额;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10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7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8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9条
5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包括:
(1)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进行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