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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绿智商标专利查询申请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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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百年)涉嫌从事违法商标代理行为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百年及主要负责人刘中明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江苏百年于2017年4月1日经商标局备案后开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江苏百年为规避商标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请注册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商标的规定,通过授意成立或关联控制,以常熟投缘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常熟市单点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常熟市定律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等江苏百年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并转让牟利。上述三家公司的《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和《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显示,其从业人数1人至2人,均是零申报,净利润为负值,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自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止,江苏百年代理上述三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803件(2019年11月1日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109件),其中包括诸多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江苏百年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江苏百年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为规避商标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请注册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商标的规定,以三家关联公司的名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交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规定的违法行为。江苏百年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持续时间较长,恶意商标申请数量较多,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江苏百年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日

-------------- ☆ ★ ☆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


(四)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


(五)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坐落于北京行政副中心和环球影城周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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