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底,最高法审结了一个捆绑式侵权案。
“消灭星星”估计大家都玩过,它的官方版本是由掌游天下(ZPLAY)发行和运营的。

另一家公司(下称“嘉公司”)模仿官方版“消灭星星”游戏,开发出“消灭星星2”和“消灭星星最新版”等系列游戏,并陆续上线。
游戏上线之后,嘉公司在明知掌游天下已使用“消灭星星”名称后抢注申请了“消灭星星”商标。
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嘉公司就到苹果应用商城投诉,致使官方版“消灭星星”游戏下架4个多月。
官方版“消灭星星”游戏下架后,该公司随即就把自己的游戏名称加上“官方正版”四个字,鸠占鹊巢。

据掌游天下粗略估计,嘉公司侵权获利达2亿多元。
最后两家公司打到最高法,而法院却只判嘉公司赔偿掌游天下500万元。

为什么法院只判赔了500万元呢?
原因很简单,掌游天下主张的第一项权利不成立,也就是掌游天下无法证明嘉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具体原因,我们后面再说。
第二个主张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但是按照我国2019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侵权赔偿额度是500万元,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为什么掌游天下主张的嘉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成立呢?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需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判断原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对软件的保护困境到底在哪儿呢?
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比如这个案子的游戏,著作权只保护游戏的代码,并不保护游戏呈现出来的状态。如果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判断,只比较文字重复率,不去追究文字背后表达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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