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权利软件“整合移动互联网接入的云计算电子商务平台[简称:7x24Mibile1.0]”的著作权人,原告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专有被许可使用人。二原告主张容联七陌公司在其网站中销售与其权利软件相同的软件产品。二原告还发现,容联七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曾是二原告的员工,有机会掌握二原告权利软件的全部代码。二被告则主张,蔡某与合力亿捷科技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将权利软件许可给蔡某使用;并且,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后端代码不同。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容联七陌公司、蔡某停止侵权,销毁涉案侵权软件;容联七陌公司、蔡某共同赔偿合力亿捷科技公司、合力亿捷信息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裁判要旨:
软件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主张被诉侵权软件系由其离职员工提供,并将该离职员工与使用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由于该离职员工常常属于权利人的技术人员,故离职时一般会签有相应保密协议。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性质前,首先应当明确该离职员工的提供行为,是否违反其与权利人的离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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