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新发现、新引进或仅在个别国家/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同时新资源食品应当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2.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八)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九)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备注: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3.新食品原料经过风险评估审查批准后会发出公告,根据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点,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来源;
(三)生产工艺;
(四)主要成分;
(五)质量规格要求;
(六)标签标识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4.批准后会收录进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取得准入之后方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口,其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因目前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已取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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