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为货主不知情、错报或瞒报导致,那货代是否有责任呢?赔偿责任谁承担?
经典案例一
〖案例评析〗
货代--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应对货主瞒报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瞒报现象的发生,不会是货运代理企业故意所为,特别是在货主自装箱的情况下,货代企业连箱内装的是何货物也不知道,更不可能瞒报。并且,从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来看,其仅从事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收取的是相对比较低廉的代理费用,其不会愿意为了货主的利益而承担瞒报所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赔偿。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货运代理企业存在瞒报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他们代理了货物的申报,就要求他们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
经典案例二
〖案情回放〗
〖案例评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一是托运人A货主与承运人B货代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B货代是一个从事拼箱货运输的无船承运人;二是托运人B货代与承运人C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B货代则是危险品货物的托运人。
依照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与合同无关的人无须就合同负责。在上述的第二个合同关系中,尽管A货主的瞒报行为是造成B货代违约进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但A货主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C公司只能请求该合同相对方B货代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A货主提出请求。
当然,B货代在向C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可依照前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瞒报了涉案货物的品名和性质的A货主进行追偿。
大家一定要注意,危险货物运输的每一个环节都都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从业单位不要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了蝇头小利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于不顾,明目张胆,互相配合,行为猖獗。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货代货主及相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1、货主:一定要对所托运危险货物妥善包装,不要谎报瞒报货物危险性质;
2、货代:申报员一定要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要如实申报或报告危险货物信息;
3、装箱单位:装箱检查人员一定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安全无小事!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依法依规、规范作业,是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力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相关方,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切莫心存侥幸,因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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