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特定收货人的专属凭证
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这意味着承运人只能向该提单上明确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例如,当 A 公司向 B 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在提单上注明收货人为 B 公司,那么该提单就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将货物交给 B 公司,其他人即使持有该提单也无法提货 。
记名提单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可流通转让。因为其收货人已经明确指定,不需要通过背书等方式来转移货物所有权。这与指示提单形成了鲜明对比,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不同的持有人。这种不可转让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货物交付的安全性,避免了提单在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风险 。
不过,记名提单的这种安全性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无需出示提单,仅凭身份证明就能提货,这对托运人而言,若未提前做好收款保障措施,极有可能出现钱货两失的情况。 为应对这种风险,托运人在使用记名提单时,可采取诸如要求收货人预付全部或大部分货款、通过信用证等安全的收款方式结算,或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措施,以降低潜在的损失。
记名提单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场景,如在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由于双方互信程度高,对货物的交付对象有明确且固定的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可以简化流程。或者当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时,为确保货物准确无误地交付给特定收货人,也会选择记名提单。然而,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使用记名提单存在较大风险。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仅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这就可能导致托运人在未收到货款时,货物就已经被收货人提走,造成款、货两空的局面。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对客户信誉没有十足把握,且收款方式存在风险,应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
指示提单:灵活流转的货权凭证
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记载凭指示交货的提单 。根据是否记载指示之人名称,可分为记名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指示提单。前者记载了指示人的名称,应当由该人作出提单的第一手背书;而后者仅仅记载凭指示交货,指示之人应为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当由托运人作出第一手背书 。常见的指示提单抬头有凭银行指示(如 “to the order of xx Bank”)、凭收货人指示(如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凭发货人指示(如 “to the order of shipper”)以及不记名指示(即 “To the order”) 。
指示提单的一大优势在于其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仅由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字,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记名背书则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字外,还需列明被背书人名称。经过背书后,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让。例如,当发货人将凭发货人指示的提单通过空白背书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即取得货物所有权相关的权利,承运人此后只需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这种灵活的转让方式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以方便地进行交易和处置,极大地满足了国际贸易的需求 。
指示提单通过背书转让实现货权转移的特性,使其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常要求发货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自己作为贷款担保,待收货人付清货款后,再将提单背书转让给收货人。这种操作模式既保障了银行的债权安全,也促进了贸易资金的流通。 此外,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特性还使得其在货物交付流程上更具灵活性。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发货人可以根据贸易情况的变化,通过背书转让提单将货物转卖给新的买家,无需等待货物到港后再进行交易安排。这种特性不仅提高了贸易效率,也为国际贸易中的资金周转和风险分散提供了更多可能。
在国际海运业务中,指示提单使用较为广泛 。因为它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转卖等操作提供了便利。但同时,由于其可转让性,也带来了一定风险。比如,如果背书环节出现问题,如背书不连续、背书人签字盖章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提单的有效性受到质疑,进而影响货物的交付。此外,在转让过程中,如果涉及欺诈行为,如虚假背书等,也会给相关方造成损失。因此,在使用指示提单时,各方需要严格审查提单的背书情况,确保提单的流转符合法律规定和贸易合同的要求 。
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的核心差异总结
记名提单明确指定了收货人,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具有很强的特定性。而指示提单在收货人的确定上较为灵活,需要根据指示人的背书来最终确定提货人 。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这限制了其在贸易中的流转,只能由指定收货人提货。指示提单则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能够在不同的贸易主体之间流转,为货物交易提供了便利 。
记名提单的风险主要在于一旦货物发出,托运人对货物的控制权减弱,如果收货人信用不佳,托运人可能面临货款无法收回但货物已被提走的风险。指示提单的风险更多体现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如背书不规范、欺诈等问题可能影响货物交付和各方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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