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航运领域备受关注的 “STRATFORD” 轮集装箱起火事件,于德国当地时间 8 月 11 日迎来关键进展 —— 该轮的德国船东 Oltmann D GmbH & Co KG 通过官方渠道正式对外确认,因前期船舶突发集装箱火灾后,为保障整船航行安全、化解海上共同风险而产生了一系列超出常规运营范畴的特殊费用,依据海商法相关规定,船东已正式宣布 “STRATFORD” 轮(IMO9305491)进入共同海损状态。
从事件处理流程来看,在宣布共同海损后,船东第一时间完成了理赔机构的指定工作,选定位于德国不来梅的 Groninger Welker Janssen 公司(具体地址:Teerhof 40, 28199 Bremen, Germany)全权负责此次共同海损的后续理赔事宜。该公司将承担起费用核算、损失评估、多方协调等复杂工作,为后续船方、货方及相关利益方的损失分摊提供专业支撑。
时间回溯至 7 月 28 日,当时 “STRATFORD” 轮正处于从中国驶往印度的常规航次中。作为一艘满载中国出口货物的集装箱船,该轮采用多家船公司共舱的主流运营模式,整合多方运力资源开展跨境运输。然而,当船舶航行至中国南沙永暑礁西北方向约 190 海里的海域时,突发集装箱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不仅对船上货物和船舶设施造成威胁,也让整个航行任务陷入危急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STRATFORD” 轮作为一艘大型集装箱船,具备相当可观的运输能力:船长达到 334 米,船宽 42.8 米,最大运力为 8533 TEU,能够满足中长途国际航线的大宗货物运输需求。该轮的产权归属德国船东 Oltmann D GmbH & Co KG,而在事发当时,船舶的运营权由 OOCL 东方海外租赁持有。长期以来,“STRATFORD” 轮主要穿梭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斯里兰卡、新加坡及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之间,是连接东南亚与南亚航运网络的重要运力之一。
进一步梳理航线信息可知,事发时 “STRATFORD” 轮正服务于业界知名度较高的 “中国 - 印度快航”(China India Express)。为提升航线效率与运力利用率,该航线采用多家船公司共舱运营模式,参与其中的航运企业涵盖达飞(CMA CGM)、中远海运(COSCO SHIPPING)、东方海外(OOCL)、以星航运(ZIM)、太平船务(PIL)、万海航运(CNC)及 GSL 等多家知名航企。不同船公司在该航线中使用的代码各有区分:达飞与万海航运合作段航线代码为 CIX;中远海运与东方海外联合运营段航线代码为 CIX3;以星航运与 GSL 合作段航线代码则为 CI3。
对于普通货主、货代及航运从业者而言,“共同海损” 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概念,在此也进行详细解读。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体系中一项历史悠久且具有特殊性的法律制度,其核心逻辑是 “为共同安全,担共同损失”。具体来说,当船舶、船上货物及其他相关财产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面临真实存在且威胁全体利益的共同危险(如火灾、搁浅、台风等)时,为消除或减轻这一危险、保障整体安全,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意地、合理地采取应急措施(如抛货减载、灭火破拆、紧急施救等),由此直接造成的财产特殊牺牲(如为灭火导致部分货物损毁、为脱困拆除船舶部分结构等)以及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如紧急救援船只的调用费、临时修理费等),均属于共同海损的范畴。
根据共同海损的相关规则,这些损失和费用并非由受损方单独承担,而是由此次海上航程中所有受益的利益方 —— 包括船东(船舶所有人)、货主(货物所有人)、运费收取方等 —— 按照各自财产的 “分摊价值” 比例共同分担。以 “STRATFORD” 轮此次事件为例,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后,后续在火灾救援过程中产生的灭火设备损耗费、救援船只协作费,火灾后船舶的维修检测费,以及因火灾直接损毁或因灭火措施间接受损货物的损失等,只要经专业机构认定属于共同海损范畴,就将由该航次中所有受益的船方、货方等主体,依据各自的分摊比例共同承担相应费用。这一制度的存在,既保障了海上航行的整体安全,也体现了航运领域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的行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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