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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造的个税处理

股份制改造的个税处理 资本研究院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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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企业将经审计的净资产(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折合为股本,对个人股东而言,这样做产生了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纳税要求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留存收益转入股份公司股本的纳税要求

所以股改基准日有限公司对应的留存收益转入股份公司股本中的部分,应按照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对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法人股东,属于从居民企业取得该利润分配,无须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例如某公司IPO申报被否,2016年6月,公司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由公司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公司账面净资产按比例折股,其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发审委对其提出的主要涉税问题是: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就2016年发行人股改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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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研究院
香港中国资本研究院是由7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起的、由全球知名金融学教授支持的,在香港合法注册的法人团体,致力于整合国际资本技术力量和全球资本资源,通过资本战略制定实施,助力中国成长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及集团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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