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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转系统公司对申报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反馈意见来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挂牌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已经成为必问的问题。股转系统公司目前对该问题的态度是不符合挂牌条件,一律要求整改甚至撤材料。因此,存在类似问题的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申报挂牌期间对该问题必须特别重视。各个板块对于资金占用的规定如下。
新三板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情形的,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完成交付或权属变更登记)。
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包括:从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服务对价情况下其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4.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4.1.4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谋取上市公司商业机会。
主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4.2.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挂牌规范或启动IPO之前,很多公司股东就只有公司的老板、老板娘,个人与公司账务不分,控股股东随意支配公司资金的情况非常普遍。对这种情况股转系统并非一竿子打死一船人,但是要求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在挂牌前必须清理规范。除归还所占用资金外,全体股东应对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出具确认文件,保证全体股东对此知情并认可,必要时可以在股东大会以专项议案审议通过,并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保证类似资金占用情况不再发生。
同时,我们建议,在申报审核期间一定要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对于可能违法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在操作之前一定要与主办券商或律师充分沟通,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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