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上市问询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属于常规问题,但其往往伴随着对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等审核重点问题的质疑。一方面,如果拟上市主体持续经营能力主要依赖控股股东,甚至因此出现虚构业绩,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独立性不够;另一方面,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要素有所交叉,其引发的利益输送问题往往能从关联交易中体现。关联交易与公司独立性及同业竞争相互影响,这两类“衍生问题”的产生都在于控股股东未将涉及关联交易的完整经营性资产纳入上市主体。
法规准则
上市审核中,对于关联方的认定与企业准则有所不同:

目前,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上市规则均呈现实质大于形式的特点,《首发办法》取消了关联交易30%的量化比例规定,转而更加注重关联交易的内容和持续性;同业竞争要求也自科创板和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以来,由红线雷区变为“只要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允许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注意事项
在处理关联交易与独立性、同业竞争时,应当注意:
1)关联关系主要清理:拟上市主体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共同设立公司,如果控股股东、实控人为自然人,应当清理,从而消除关联交易;拟上市主体的董监高与企业共同投资经营的公司,也应当清理。通常情况下,与第二大股东或持有拟上市主体5%股权的股东从事相同业务,也会被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控股股东就实控人亲属间相关、相似业务的整合:应根据重要性标准、亲属关系远近、业务紧密度、历史上及目前的相互关联及关系。如果实质上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作以披露和承诺。而且亲属范围的认定,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监管规则进行判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从事的相关业务必须纳入上市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需要进行充分论证。
3)判断拟上市主体关联对手方是否完全依赖发行人:如果拟上市主体是关联方的唯一客户或供应商,则应纳入上市主体业务范围内,以确保业务的完整性;如果拟上市主体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或者一个重要业务环节依赖关联方也会构成上市障碍。
4)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间接效益,正常情况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需关注对拟上市主体业绩连续计算的影响。
5)向关联方为集团财务公司存贷资金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一般不鼓励拟上市主体将资金存于关联财务公司,这涉嫌关联方变相占用上市主体资金,影响独立性。
审核重点
一、独立性方面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20日创业板被否,问询问题中包括:
发行人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部分业务存在依赖A公司的情形,发行人未充分说明排除A公司影响后,发行人是否仍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
发行人为A公司客户提供免费质保期服务,未充分说明该项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及对独立性的影响;
A公司向发行人派驻财务人员,发行人未合理解释该事项对财务独立性的影响。
二、同业竞争方面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24日创业板审核通过,问询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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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相关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 -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主要股东之间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对外投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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