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近期某企业融资1个亿,对赌条款里要求实际控制人在未完成对赌条件时,由个人回购1个亿,实际控制人很纠结要不要签这份融资合同。
企业融资过程中都会遇到投资机构希望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确定性,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责任的情况,据近年可见数据不完全统计,超八成触发条款为要求实控人回购。
对于企业实际控制人来讲这样的条款等于自己个人借款投向企业,对于投资人来讲是另外形式的“明股实债”。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要求非上市公司回购股权实现比较困难,而一旦对赌没有完成,公司估值可能也已经较低,稀释股权不能最大程度保证投资人收益。但是,这样的条款,实际上就已经不是风险投资。根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原则,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可谈判的建议是:
1、根据风险收益原则,适当提高估值水平;
2、改为公司承担回购责任,这种方法在法律层面具有一定可行性,也具有不可实现的风险,所以通常不被投资人所接受。参考流程如下:
由于流程复杂,需权衡的关联方较多,涉及风险较大,所以实现难度较大,例如与债权人的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六条规定,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针对债权人进行逐一书面通知,另需公示;
3、将回购条款改为股份稀释条款;
4、约束个人承担回购最大责任为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
5、注意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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