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为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
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2016年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且
|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子类 | 申请单位资质 |
|---|---|---|---|
| 1 | 研究开发服务 | 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 |
| 产业联盟协同创新服务 | |||
| 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 |||
| 2 | 技术转移服务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
| 企业技术转移集成服务 | |||
| 中试和技术熟化集成服务 | |||
| 3 |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 拥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 | |||
| 资质认证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资质的机构 | ||
| 4 | 创业孵化服务 | 创业教育培训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或获孵化器项目资助的机构 |
| 创新创业大赛服务 | |||
| 5 | 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 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 |
|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 | |||
| 6 | 科技咨询服务 | 科技查新服务 | 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该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申请材料需提供专家简介、资质及在职证明) |
| 科技文献检索服务 | |||
|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 |||
| 7 | 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 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 拥有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
| 科技资源互通共享服务 | 认证的科普基地 |
持券单位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对不同服务类别的资助上限为:
(1)研究开发服务资助上限:创新券发放额;
(2)技术转移服务资助上限:2万元;
(3)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资助上限:创新券发放额;
(4)创业孵化服务资助上限:1万元;
(5)知识产权服务资助上限:1万元;
(6)科技咨询服务资助上限:1万元;
(7)科学技术普及服务资助上限:2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三)申请单位需提供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2015年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可补充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单位财务报表,验原件);
(八)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截止至5月8日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四)联系人:张娅琳、陈晓青;88100075、88121954
(五)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审核——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下达入库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