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7 号)中第22条“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高新企业证书的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支持”政策。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核。
1、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低于0.5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0.5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5、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每年一次,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2日。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三年。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下达入库文件。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1、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每年一次,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2日。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更多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咨询电话:400-000-5026,0755-26037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