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的有关规定,2016年度宝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开始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
(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2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
(四)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 |
行业类别 |
连续2年年产品营业收入总额 |
连续2年年纳税额(增值税与所得税之和)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一 |
制造业 |
1亿元 |
200万元 |
营业收入的2.5%或500万元 |
20人 |
300万元 |
二 |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
5000万元 |
100万元 |
营业收入的3%或300万元 |
15人 |
250万元 |
注: 1、制造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2、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深圳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注:不包括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企业;“未来产业”指下一阶段宝安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航空航天、军工、生命健康、海洋等产业。
3、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企业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其它产业的企业,参照制造业执行。
4、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项可计入企业纳税额。
二、申报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四)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五)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六)企业所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及其它科研成果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
三、受理时间
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
四、受理地点
宝安区23区海关大楼13楼1310室
代理申报热线:400-000-5026,0755-26037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