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申报中
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5月30日
资助方式:政策
一、综合评价的方法
(一)评价对象。除现有99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2-3家优秀电子商务园区参评(2018年各地推荐报送的电子商务园区今年可继续参评)。所有参评对象要求边界清晰,电子商务企业相对集聚;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专注发展电子商务。以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为载体,且电子商务企业较为分散的,须指定1个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定区域参评。各地推荐的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还须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本地重点支持和培育的电子商务专业园区。
(二)评价内容。主要是评价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荐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2018年落实《指导意见》情况,包括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本次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18年,基期为2017年。参评对象均需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和说明,准确填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缺失的将酌情扣减相应指标分值);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自评报告编制说明》(附件4),如实编制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围绕基地(园区)自身建设,重点突出提升承载、服务、保障、示范引领等能力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三)评价方式。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报送材料,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确定的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组织专家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四)评价结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原则,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基础上,商务部将对综合评价得分较低,且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取消示范资格。同时,将综合得分较高,且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排名靠前的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增补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通知
截止时间:6月20日
资助方式:政策
一、评定的数量和范围
为响应国家“放管服”相关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对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评定工作,重新整合强企培育工作流程,从今年起,不再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原《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评定办法》(粤知保协发字(2017)17号)即日起废止。原已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的企业继续保留该称号,鼓励该类企业积极申报本年度及今后年度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在评定时予以加分倾斜。
继续开展“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工作,今年计划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少于100家,符合条件的不设上限,通过评定的企业将由省局优先推荐申报当年度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深圳地区企业由深圳市局推荐,按深圳市局规定)。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申报“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二、评定条件
(一)申请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将就以下指标进行评价:
1、知识产权创造
(1)知识产权产出导向(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
(2)截止上一年底有效专利总量,包括本企业自行申请的和通过转让、许可等途径取得、且当前出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数量(需提供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3)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
(4)其他知识产权布局,企业在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布局情况。
(5)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占比。
(6)近三年专利授权率。
(7)近三年海外专利申请量。
2、知识产权运用
(8)近三年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近三年的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之和除以3)。
(9)近三年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
(10)近三年知识产权融资额。
(11)知识产权作价作为注册资本额。
3、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12)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13)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实施情况,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
(14)建立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包括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界定职务发明条款,签订合同时是否有约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是否建立了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三项。
(15)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16)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均值。
(17)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均值,知识产权经费指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申请/注册、维护、诉讼、检索分析、培训和奖励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18)近三年核心人员知识产权培训率,每年对企业核心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核心人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和研发人员。培训率为被培训核心人员占核心人员总数的比例。
(19)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是否建立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是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测评、是否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避免主观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推动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协作机制,参与行业专利纠纷处置、是否建立了应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编制并适时调整相关预案。
(20)近三年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三年专利行政调处、专利司法诉讼、商标、版权和其他五项知识产权类纠纷。
4、奖励
(21)知识产权工作奖励,指企业获得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包括企业近五年获得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和近三年获得的省级知识产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级知识产权奖励是指省级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奖励,不含省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奖项。
5、加分项
(22)已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23)持有有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
(24)近三年中任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10%以上,或海外专利布局3件以上。
关于2020年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的申报通知
截止时间:6月10日
资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一、申请内容
对获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无偿资助,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配套资助资金的比例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配套资助的立项项目,国家和广东省财政资助应当拨付到位,且资金到账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
(五)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关于开展2019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6月14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规定条件,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二、具体内容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应按规定申报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复查的总部企业,将根据其申报总部企业核定时填报的企业信息(含下属公司)有关情况进行复查。
(注:在2019年核定通过,并且以2018年度数据申请核定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系统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1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市政府核定后,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5-2017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5000万、4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关于开展2019年坪山区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截止时间:6月30日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
项目内容:
【信贷融资支持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的信贷融资。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贷款实际发放之日人民银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 50%的贴息支持,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最高 200 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信贷融资, 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2%),给予 50%的资助, 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200 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该项资助对象为企业上年度支付的实际利息,按年度申报,且企业应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用房支持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资助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租金资助标准中产业类别的权重系数为 50%(即 A 为 50%),资助额度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 50%-90%。连续资助三年, 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500 万元, 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税收和产值门槛条件:
1.租赁创新型产业厂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1)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 1000 元/m2;
(2)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20000 元/m2。
2.租赁创新型产业办公用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1)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 2000 元/m2;
(2)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 30000 元/m2。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四)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补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租赁
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
给予租金资助( 即上年度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落户奖励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类集成电路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缴资本超过 2000 万元的,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按照设立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缴资本的 1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对于新迁入的企业, 按照迁入后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追加实缴资本的 1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制造、封测类企业落户奖励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制造、封测类集成电路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工业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工业投资额的 1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1000 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工业投资额的时间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CPU、GPU、存储器等)、第三代半导体器件(功率半导体器件等)、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堆叠式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按研发投入的 1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支持联合项目研发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支持坪山区上下游企业合作开展研发,项目完成、实现量产且年产值或年营业收入达 1000 万元以上的,按企业联合投入金额 10%,给予最高 600 万元的资助。上述资助由企业联合申报。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单位之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三)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
(五)项目开始时需向区相关部门备案,明确研发生产销售路径,由一家企业牵头申报;
【支持军工合作和境外研发中心建设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获得市相关政策资助的,按照市级实际资助额度 1:1 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支持企业通过新设或并购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吸收当地研发人才和研发资源,按市级实际资助额度 1:1 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上述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在坪山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IP 共享、多项目晶圆(MPW)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加快坪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区政府认定的,按 EDA、IP、测试验证设备等购置费用的 50%,一次性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资助。
(二)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实际资助额度 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要求;
4、具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IP 共享、多项目晶圆(MPW)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的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支撑与服务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四)申请第二款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支持 EDA 软件购买和使用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对企业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采购辖区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 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分别为 200 万元、100 万 元、50 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支持 IP 购买和复用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购买 IP(来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应商或者代工厂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 IP 购买实际支付费用 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300 万元。
(二)对企业使用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 IP 复用服务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需为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测试验证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对企业开展工程片、设备、材料的可靠性、兼容性测试验证、失效分析以及认证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支持流片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 MPW 项目,按 MPW 直接费用的 80%(高校或科研院所参加 MPW 项目的,按 MPW 直接费用的 9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二)利用坪山区企业开展 MPW 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400 万元的资助。
(三)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资助,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 IP 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 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300 万元的资助。
(四)利用坪山区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按首次流片费用的 60%, 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600 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首次工程流片的资助对象仅限于新型号的芯片,申请该款资助的需到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该芯片进行备案。
【支持首购首用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一)支持坪山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坪山区整机企 业首购首用坪山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 10%,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上述资助由整机企业与设计企业联合申报。
(二)支持企业首购首用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按照采购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三)对企业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助的,按照国家实际资助额度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第一款的购买企业需是系统集成,终端应用等企业。售卖的设计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申请第一、第二款资助的,被采购企业售出的芯片、设备、材料需满足自主研发设计或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该产品为首次出售。售卖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且第一、第二款资助由采购企业及售卖的集成电路企业联合申报。
(四)申请该资助第三款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生产性用电支持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 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 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集成电路企业,需对集成电路生产空间安装专用电表,以供审核。
【环保设施支持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二)对企业支付的日常环保处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