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及受理
1、青年科技奖奖励的对象为在深圳工作,为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较大影响的自然人。
2、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用于申请奖励的主要工作业绩是在深圳市完成;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申请人或所在的深圳机构。
申请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
(2)申请人是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创立者,所在企业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性,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行业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或申请人是大中型科技企业的主要骨干,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各类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授奖
1、青年科技奖授奖人数每年不超过8名,每名奖金50万。
2、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申报时间
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14日
一、申请对象
具备基础研究项目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申请金额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学科布局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时间
网上受理期:2018年04月13日-2018年05月02日(截止至18:00)
纸质材料受理期: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5月08日。
龙岗区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专项
一、扶持范围
1.被评为上一年度“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提出扶持申请;
2.新建成开业的商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
3.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连锁门店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
5.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连锁超市;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品牌连锁门店的连锁餐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自营连锁餐饮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评得“中国连锁百强”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评得“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2.对新建成开业的商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在建成开业一年后,按购物中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对购物中心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3.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分店是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法人企业,在分店项目开业一年后,按该分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注册地在深圳市(非龙岗区)的,按该分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4.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60万元奖励;零售企业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3个百分点再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超市和连锁餐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餐饮店,在开业一年后,按连锁店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比例给予连锁零售企业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额最高为20万元。
三、申报时间
截止于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征集2018年度技术改造
投资补贴项目的通知
一、支持方向
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
二、申报金额
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按照不超过申报企业上年度(以发票时间为准)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1000万元。
三、申请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4月16日9:00至2018年5月15日17:0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4月16日9:00至2018年5月21日17:00(工作日)。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三)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五)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一、申请对象
具备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金额
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的10%左右进行补贴;最高1000万。
三、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四、申请时间
网上受理期: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6月03日(截止至18:00);
纸质材料受理期:2018年05月21日—2018年06月08日。
一、申报条件
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园区。
(2)在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对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3)在新区范围内申请的,经过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被市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的申请企业。
(4)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本条件所列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是指文化创意产值(营业收入)占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或文化创意总产值占园区企业总产值的51%以上的园区。上述第3、4条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申报时间
2018年4月18日-2018年6月30日
三、申报金额
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
一、申报条件
2017年1月1日至今,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始终在光明新区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4、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5、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申请时间
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