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最愿意使用FOB价格术语。原因很简单,在该术语下出口企业无须承担运费及相关费用,一般只要提交运费到付提单及其他商业单据即可进行货款结算。这无疑有利于出口企业简化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价格、增加交易机会,从而弥补其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匮乏的竞争劣势。但是出口企业如果对FOB术语的认识,僵化停留在“无须承担运费及相关费用”层面,某些情况下,其可能会陷入海运费用纠纷并遭受意料之外损失。
FOB术语下,出口企业确实存在被承运人追讨海运费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而且在目前我国偏重保护承运人利益的法律体系中,出口企业更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程度地防范FOB术语下此类风险?在发生纠纷乃至诉讼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无疑需要出口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
出口企业必须慎重处理与运输相关事宜。首先,出口企业不应与承运人签订任何运输协议。超越国际惯例成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将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次,出口企业最好不要成为提单的“SHIPPER”,可以用“CONSIGNOR”来代替,可以有效降低法律的不确定性。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解释,“SHIPPER”是指和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的人;“CONSIGNOR”是指提单中指定的作为从其处收到货物进行运输的人。第三,出口企业争取与承运人签订责任排除协议,排除承运人追索任何海运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出口企业必须积极处理与承运人关于海运费用纠纷问题。从商业角度来说,海运费用,尤其是港口费用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承运人一般只有在确实无法从国外收回费用(或者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才会寻求向国内出口企业追索。
因此,为了维护双方合作关系,尽力减少经济损失,妥善解决费用纠纷,出口企业应当在不过度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协助承运人收回相关费用,甚至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尽快了结纠纷。首先,出口企业通过国外客户、业务代理等关系,积极协助承运人在卸货港当地收回费用。其次,出口企业应认真研究承运人提出的解决方案,理解对方合理利益诉求,并给与积极、正面回应。第三,出口企业的法律人员也要提前收集、准备材料,深入分析双方纠纷的具体细节,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做好应诉准备,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