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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布改革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布改革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天津皆通报关信息平台
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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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天津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情况据统计,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相关部门及其驻津机构、天津市政府及

一、天津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情况

据统计,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相关部门及其驻津机构、天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目前已相继出台了29个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文件。

一是国家层面出台了13个文件。

1、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复天津市政府和商务部《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4〕177号)。

3、今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

4、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办发〔2015〕23号)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国办发〔2015〕24号)。

5、2月17日,银监会办公厅回复天津银监局《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函〔2015〕6号),明确天津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事项比照上海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执行。

6、3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87号),提出了包括实时分线监督管理、优化动植物检疫审批等22项支持政策。

7、4月3日,保监会办公厅批复天津保监局《关于保险业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请示》(保监厅函〔2015〕95号),同意我市复制推广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的11项政策措施。

8、4月8日,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推动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备案管理。

9、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5〕208号),将上海自贸试验区“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措施推广至三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同时再推出10项创新措施,统称为“办税一网通10+10”。

10、4月27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呈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界址点坐标备案的报告》(国土资发〔2015〕61号),同意天津自贸试验区落桩定界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11、5月8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五个方面25条支持措施。

12、5月2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5]21号),明确上海自贸试验区已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是中央驻津单位出台了5个文件。

1、今年3月27日,天津边检总站印发《天津边检服务保障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六项措施》(津总检〔2015〕64号),在优化旅客通关边检查验模式、简化国际船舶边检查验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

2、4月22日,天津海关印发《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18项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措施》(津关公告2015年第4号),提出了实施保税货物自行运输制度、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等支持措施。

3、4月22日,天津检验检疫局印发《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规定(试行)〉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津检自贸〔2015〕85号),提出了检验检疫分线监管、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等支持措施。

4、5月12日,天津国税局印发《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税函〔2015〕71号),落实“办税一网通10+10”税收服务措施。

5、5月21日,天津海事局印发《关于〈推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报告》(津海船舶〔2015〕133号),提出了实现货物集中查验、实施货物费用减免等14项支持政策。

三是天津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出台了11个文件。

1、今年1月30日,天津市高院印发《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津高法发〔2015〕2号)。

2、3月30日,天津市二中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津二中法发〔2015〕10号)。

3、4月17日,市政府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5号)。

4、4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两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24 号)。

5、4月17日,市商务委出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商务外经〔2015〕 4号)。

6、4月20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25号)。

7、4月22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津市场监管研〔2015〕6号),提出17条支持政策。

8、4月24日,市建委印发《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建筑〔2015〕143号),提出3条具体支持政策。

9、5月1日,天津仲裁委出台《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从仲裁角度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保障措施。

10、5月27日,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滨海新区政府、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试点。

二、天津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制定《总体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

一是编制过程。今年4月8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天津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后,按照市领导要求,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立即组织天津港东疆片区、天津机场片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认真学习、研究起草《总体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三个片区办事处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围绕落实《总体方案》,认真研究各自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提出创新的举措和任务。4月15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第三次主任办公会专题讨论了三个片区的《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各片区根据会议精神,结合各自的发展定位和产业重点,对三个《实施方案》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并经过片区办公会议审议后,正式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5月19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第四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三个片区的《实施方案》,6月9日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文件正式印发。

二是主要内容。三个片区《实施方案》紧紧围绕落实《总体方案》,提出了各自的发展思路目标、区域空间布局、产业发展重点,以及具体任务措施和保障机制。

1、思路目标方面。

天津港东疆片区将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推进口岸管理制度创新,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到2017年,GDP达到 300亿元,税收收入100亿元。天津机场片区将依托“双港联动”,实现国际物流服务功能在海空两港间的高效衔接,依托“双自联动”,推进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与国际创新人才、创新资源相融合,依托“内外联动”,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与非特殊监管区的优势叠加,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到2017年GDP力争突破2100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2500亿元。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将着力打造有利于全球资本要素、国际高端服务业资源、各领域精英人才聚集的宜商环境,营造有利于企业和人才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到2017年,GDP力争达到300亿元,财政收入突破100亿元。预计天津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2017年GDP合计将达27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

2、区域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方面。

天津港东疆片区将重点发展以国际商品展示交易、分拨配送、总部结算、贸易便利化平台建设为主的国际贸易业;以租赁、离岸金融、邮轮经济等为重点的现代航运服务产业;以分拨、配送、仓储、运输为主的现代物流业;以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为重点的新兴业态和平台经济。天津机场片区(空港经济区)将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高端制造业,研发设计、创新金融、专业中介等生产性服务业;其中,航空物流区重点发展航空物流、电子商务、快递服务、航空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海港保税区重点发展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和展览展示等现代服务业,依托港口功能的加工制造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将构筑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科技和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商贸服务和社会服务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其中,于家堡金融区以金融创新为核心,重点发展创新型金融机构,着力发展保理、租赁、基金、支付结算、要素市场、资产管理、票据经纪等创新型金融业态,发展集大型超市、国际购物中心、世界名品旗舰店、步行街等多重业态为一体的商业中心;响螺湾商务区以发展服务贸易为核心,重点发展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和为国际贸易提供交易、信息、会计、法律、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聚集教育、医疗、养老、餐饮、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态。

3、任务和举措方面。

天津港东疆片区提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培育新型贸易方式、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等五个方面改革措施,其中重点是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国际邮轮保税配送、船舶保税维修、汽车平行进口等业务,创新发展邮轮游艇产业,建设好国家租赁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保持租赁业领先优势。天津机场片区提出了促进先进制造业聚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支撑平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五个方面改革任务,其中重点是做大做强航空等优势支柱产业,带动高端制造业项目聚集,延伸产业链,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努力打造高端制造业集聚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提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双创特区”等五个方面创新举措,其中重点是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开展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打造一批众创空间,广聚各方创业人才。

同时,三个片区的《实施方案》都建立了推动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明确了设立组织机构、编制发展规划、优化服务环境、建立评估机制等保障措施。下一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将组织三个片区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推动天津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

三、天津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的要求,天津自贸试验区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经验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60项可借鉴的改革试点经验,今年1月向商务部报送了《关于推广复制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并立即启动了复制推广工作。截至目前,60项改革试点经验已完成复制推广52项,其余8项正在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稳步有序推进。

(一)已复制的改革试点经验。

1、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2项,市发改委已经分别出台了《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津发改外资〔2014〕765号)、《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推广执行。

2、关于建立境外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市商务委已经出台了《天津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商务外经〔2015〕4号) ,推广执行。

3、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市政府已经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2 号),推广执行。

4、关于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统一营业执照样式、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取消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限制、取消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期限限制等6项,市市场监管委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总局〔2014〕30号)的要求,已经出台了《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津工商办字〔2014〕6号)、《市工商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津工商审字〔2014〕3号) ,复制推广执行。

5、关于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市市场监管委已经出台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程序规定》(津市场监管办〔2014〕161号)、《企业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处理举报市场主体申报公示信息程序虚假暂行规定》(津市场监管办〔2014〕170号) ,复制推广执行。

6、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完善专业监管制度等4项,市市场监管委已经出台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4〕23号),建立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泛运用移动执法、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实施监管,实现了复制推广。

7、关于实施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市市场监管委已经出台了《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25号),推广执行。

8、关于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天津市已于2014年3月31日,在全市组织机构代码系统中实现了实时赋码。

9、关于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市市场监管委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监总局令156号)的要求,推广执行。

10、关于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市政府已经出台了《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2号)、《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14号),推广执行。

11、关于涉税事项网上区域通办,天津国税局出台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津国税〔2013〕7号),推广执行。

12、关于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天津国税局推出网上办税服务厅、天津国税微信平台、网上纳税人学校等措施,推广执行。

13、关于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天津国税局有审批备案类11项涉税事项实现了网上办理。

14、关于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目前,已经在全市税务登记系统中实现了实时赋码。

15、关于网上自主办税,天津国税局建立了网上办税服务厅,31项网上办税事项全部部署完毕。

16、关于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天津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开展天津市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同步完成了税务门户网站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工作。

17、关于实施人民币跨境使用部分政策、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取消对外担保行政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6项,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已经推广执行。

18、关于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已经推广执行,办理该项业务的银行通过总行向外汇总局备案即可操作。

19、关于先入区后报关、工单式核销、区内保税货物流转自行运输、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等11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天津海关出台了《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的18项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措施》,已经正式启动实施。

20、关于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进口货物预检验、分线监督管理制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等8项检验检疫监管创新制度,天津检验检疫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规定(试行)>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津检自贸〔2015〕85号),已经推广执行。

此外,对涉及的“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明确扩大开放行业具体监管要求,完善专业监管制度”事项,天津市各部门都已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实施。

(二)将继续复制的改革试点经验。

对于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智能化卡口验放等8项改革试点经验,有的是需要国家部门研究制定推广落实的办法,有的正在抓紧推动,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将密切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落实办法,明确时间节点,尽快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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