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几年从事外贸相关工作以来,经常会遇到一类问题,就是我们公司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一类通用矛盾,通常体现在客户的加工贸易产品归类方面,即代工厂和客户的归类存在不一致,主要是代工厂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商品归类与客户自己的归类不一致。双方各持己见,无法协调,通常手册备案地海关与实际进出口贸易发生的海关又通常不是一个口岸海关,甚至经常还出现两地海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最快的达成一致,取得双方都能接受且满意的结果,那就需要有一个权威的归类意见。在过去的贸易实践中,有一部分是通过第三方公司做的预归类意见书来达成的,但是现在看来,这种方式已经很难解决以上的问题。且不说预归类公司的专业性,就论预归类意见书本身,关键是其不具备权威性。那这个时候就不得不提海关的归类预裁定。预裁定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虽然无明文规定其效力,但是依据实践来看,因其是海关总署数据可查,基本是全国海关予以认可,关键是其办理条件相比商品归类海关行政裁定要简单很多,且流程也相对更短。下文,我们会具体的谈谈商品归类的知识,并带大家了解下如何申请海关归类预裁定。
商品归类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二条规定,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第9、10位)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目录体系及商品归类依据:
目录体系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主持编制的一部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后,每4—6年修订一次。最新版本已在2022年发布。
商品归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就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为基础,结合我国贸易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情况编制而成。其中包括我国本国税目和关税税率等内容。
企业应如何申报归类?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有线上查看归类信息的方式吗?
“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我要查”页面(复制以下链接通过浏览器打开: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mySearch.html),查看税目税号、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决定、归类预裁定、重点商品表等。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归类预裁定是什么?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称为申请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或者样品。
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申请方式:
请联系我司咨询办理,我司有多年的申请海关预裁定专业经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


为外贸小伙伴们和亲爱的同行们带来最新行业资讯、最新政策消息,并且提供优质货运,关务,仓储物流等服务!

联系方式:handsome@mtfreight.com
欢迎浏览我司网站了解更多服务:www.mtfreigh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