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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推荐】无人船跨境运输对边检工作的影响与对策探究

【论文推荐】无人船跨境运输对边检工作的影响与对策探究 智慧海洋公众交流平台
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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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人船跨境运输对边检工作的影响与对策探究

本文选自期刊《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25年第3期

作者:李江艳,唐勇

来源:无人船跨境运输对边检工作的影响与对策探究[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25,45(03):76-80.


摘要

摘要:无人船作为新兴的运输方式,具有数字化、智能化、无人化等特点,是数字化时代边检机关应关注的新兴重点领域。与传统运输相比,给无人船跨境水上运输带来极大的便利性,同时也给边检处罚对象、监管模式及新型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带来不可忽视的挑战。面对无人船跨境运输的迅猛发展带来的新变化,边检机关唯有积极回应最新热点问题,以船旗国原则为基础,明确无人船跨境运输中的处罚对象与处罚方式,以传统监管为基础构建智能化、自动化的人机结合的监管模式,完善无人船跨境运输出入境检查配套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无人船作为一种无人海洋智能运载平台,在民用和军事领域具有极其广泛的应用前景,如:物流运输、轮渡、渔业养殖、情报侦察与监视、海域巡逻等。国际海事组织认为无人船是指在不同程度上可独立于人的干预而运行的船舶,并按智能化与无人化程度将无人船分为四类,即采用部分自动系统的船舶(M)、船上配员的遥控船舶(R)、船上无配员的遥控船舶(RU)、完全自主航行的船舶(A)。第一种无人船(M),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人船,该类船舶运用船载自动化系统辅助船长及船员进行下步行动,已在航运市场进行广泛的商业化实践。第二种无人船通过船舶之外的一个远程控制站或控制位置进行控制,实现船舶的运行。该类船舶主要功能由远程控制站控制操作,船上船员对船舶状态进行监视,在应急情况或必要时接管船舶的操作,根据设计确定的船舶运行场景,对非远程控制的系统和设备进行操作。第三种无人船也是通过船舶之外的一个远程控制站或控制位置进行控制,实现船舶的运行。但与第二种无人船相比,该类船舶无船上人员,船舶操作完全通过远程控制站进行远程控制。第四种无人船在无需外部人工干预下,运用人工智能系统实现航行、船上事务操作等功能,具有完全自主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此外,第四种无人船自主航行期间,船舶可由远程控制站监视,并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必要时远程控制站可以接管船舶控制权,进行远程控制。

在国外,无人船“雅苒伯克兰”于2022年在挪威波尔斯格伦投入商业运营,为了推动自主船舶技术和核心装备的发展,建立海上物流体系推动自主船舶商业化,韩国于2024年1月2日出台《自主航行船舶开发及商业化促进法案》。在国内,以无人船商业化运营为目的科学论证实验不断开展。2018年,珠海万山无人船海上测试场正式投入使用。2019年,首艘具备自主航行功能的“筋斗云0号”货船在珠海东澳岛成功实现载运货物自主航行。2021年,首艘具有智能航行能力,面向商业运营的运输货船“智飞”号在青岛顺利开展海上测试。2022年,首艘全国产化百吨级无人船在舟山海域顺利完成了首次海上自主航行试验。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中提出,研究试点开通合作区与澳门及周边海岛等地无人机、无人船跨境跨域物流运输航线。随着无人船商业化发展,无人船跨境运输时代将会来临。基于此聚焦无船员在船(也就是前文所说的第三种和第四种无人船)的情况下,尝试关注无人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澳门跨境运输给达检工作带来的挑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后续边检机关破解无人船监管问题提供思路。



二、无人船跨境运输对边检工作的挑战


边检机关作为一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执法力量,担负着驻地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监护和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等重要职责。无人船作为新兴的运输方式,具有数字化、智能化、无人化等特点,是数字化时代边检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与传统运输相比,给跨境水上运输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也给边检监管带来挑战。


(一)无人船跨境运输给边检处罚对象带来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第1款规定,“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第八十三条和八十五条规定了交通运输工具违法的几种情形以及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处罚额度。对于传统船舶来说,若违反第八十三条和八十五条,边检机关很容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确定违法行为人。但对于遥控型无人船和全自主型无人船而言,若违反第八十三条和八十五条,边检机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具体来看,根据中国船级社《智能船舶规范》规定,遥控无人船(R2)的操作完全通过远程控制站进行远程控制。自主操作无人船在自主航行中由远程控制监视,必要时远程控制站可对船舶实时远程控制。因此,无论是遥控型无人船还是全自主型无人船都会有远程控制站。目前,远程控制中心操控人员、自主航行系统的设计者、开发者能否被认定为船员或船长仍无定论。若无人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等边检法律法规,边检机关对该船负责人进行处罚,该船负责人究竟是远程控制中心操控人员、自主航行系统的设计者或开发者还是船舶所有人,现行边检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回应。


(二)无人船跨境运输给边检监管模式带来挑战


当前,现场监管、登船检查、航行轨迹倒査等仍然是边检机关对出境入境船舶监管的主要方式。随着遥控型及全自主型无人船的发展,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手段对无人船来说可能是无效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査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对于无人船而言,没有员工、旅客,是否需要向边检机关申报。若需要申报,就存在浪费申报资源、警力资源之嫌。若不需要申报,就与现行规定存在冲突。《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无人船具有无船员、设备高度智能化和网络化等特点,其船体结构也有别于传统船舶(比如,船上可能不会配备生活区),随船监护模式可能不太适合无人船。同时,现行船舶查验流程也可能不能适应无人船(比如,检查船员生活区等)。


(三)无人船跨境运输引发新的海上违法犯罪


随着无人船的应用,违法犯罪分子可能利用无人船进行非法货物运输,如武器运输、毒品、走私商品,乃至偷渡人员运输。例如,2022年,美国海岸警卫队发现了几艘试图穿越美墨海上边界向加利福尼亚州运输毒品等物品的无人船。这些无人船型态小,能够躲避现有的海域感知工具和探测能力,可运载约90磅的货物,其中可能是毒品或其他危险货物。无人船不仅能够携带非法麻醉品到达无人居住的海岸,还可以使用炸药穿透沿海和港口高价值目标(军事基地、发电厂或关键基础设施)周围的防御层。此外,无人船跨境运输离不开远程控制人员利用网络和通信的监视、控制,也离不开监管人员发送的指令。无人船与岸间网络/通信的安全问题将会成为边检机关在监管无人船跨境运输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边检机关可能面临因无人船和岸间网络/通信带来的违法案事件。例如,黑客可能利用网络漏洞获取无人船的控制权后,违反规定路线行为或劫持货物/无人船等。又如,因无人船和岸间信息传递出现错误使得无人船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



三、边检机关应对无人船跨境运输的对策


无人船因其运用了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多种高新技术,使用大量智能设备和系统,实现了高度的智能化,成为当前船舶业发展的新趋势,也成为跨境运输的新热点,对此,边检机关应予高度关注,明确将无人船跨境运输纳入检查范围,根据船旗国原则对违法对象进行明确认定,积极探索适合无人船跨境运输的边检监管模式,并以完善的无人船跨境运输出入境检查配套制度,提高边检机关应对新型犯罪的能力。


(一)以船旗国原则明确处罚对象与处罚方式


边检机关对无人船跨境运输的处罚对象监管问题依赖于无人船的船旗国问题的确定。现有观点通过讨论无人船的法律属性问题,试图将无人船纳入现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有学者通过现行法律体系中船舶的定义角度分析并得出结论,除个别国家外,无人船的监管可以纳入包括国际公约在内的现行法律体系;有学者通过考察海上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提出即使无人船不符合当前法律中所规定的船舶定义,但只要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就需要遵守中国海上交通及海事监管等相关法律。通过将无人船纳入现有法律体系,确定无人船国籍登记的问题。虽然无人船的国籍登记问题依然没有获得统一认可,但根据国际公约及惯例做法,船舶国籍登记适用真正联系原则,船旗国有义务对船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然而对船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不仅需要船旗国的努力,同时也需要港口国及沿岸国的支持与配合。由前述研究已得出,无人船依然适用现有法律体系,故而笔者认为对无人船的国籍登记问题,真正联系应作为基本原则,但此处的真正联系原则应当做出与无人船本质特点相对应的变迁,即对无人船的国籍应当依据其与哪个远程控制站存在真正联系的关系,以此确定无人船的国籍登记问题,边检机关根据无人船的国籍登记,对其中涉及的处罚对象进行检查和监管。

1.无人船的所有人及远程控制站的操控人员应当作为无人船跨境运输的处罚对象。由于本文研究的无人船以无船员在船(也就是前文所说的第三种和第四种无人船)为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査条例》(以下简称《检查条例》)的规定在无人船跨境运输中,具备操作技能的船员将难以作为无人船的直接处罚对象,但是由于无人船已在船旗国原则的前提下,确定所有人及被远程控制站控制的人员。因此在理论上,无人船的所有人及远程控制站的人员应该成为违法处罚的对象。因为无人船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智能化操作,但从民法的角度来讲,无人船的所有人享有无人船的所有权,并且也需要承担由此权延伸出的处罚。根据船旗国确定无人船的归属国后,其远程控制站也就十分明确,因此无人船跨境运输中不在船的操控人员也应当作为处罚对象。除山之外,如果跨境运输的无人船如若搭载偷渡人员,其也应当成为处罚对象。

2.边检机关对无人船跨境运输的处罚方式也应当与时俱进。随着无人船跨境运输在国内部分合作区的实现,智能化应用之下的处罚方式也正在发生转变,即应当以创新思维实现处罚方式的多样化。当下的人对人、面对面的直接处罚方式已难以运用到无人船领域,因此需转变为人对船、信用名单等更为间接的处罚方式。从处罚对象的角度来看,由于无人船跨境运输的自主航行及智能性,处而对象不再是随船的人员,而是由随船人员变为无人船的所有人及远程操控人员,而跨境运输的所有人及远程操控人员也无法及时接受处罚,因此可以考虑将无人船上加装“身份”识别码,并对可以将无人船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识别码进行处罚,从而限制"此船”在运输中的具体活动范围或次数。从处罚类型的角度来看,对无人船的处罚除了原有的罚款、限制区域活动等方式以外,还可以增加信用名单、白名单等方式,以此提升深度合作区无人船跨境运输效率,促进深度合作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能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公司的无人船运输效能,为更好开展跨境合作进行尝试,进一步优化无人船的信用等级与船体效能,推讲双边、多边无人船跨境运输的深度发展。

(二)探索适合无人船跨境运输的边检监管模式

无人船商业化运营的飞速发展,给国内跨境运输业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边境监管,也将从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监管,逐渐转向智能化、自动化的监管。与此同时,边境监管也将逐渐向人机结合的趋势发展。从以人为中心的监管转变为智能化监管。正如前文所述,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边境监管模式主要通过对出入境的船舶及其所载人员进行护照、证件等进行查验与核准,方能实现人员与船舶在境内的合法出入与行驶,如若存在未持出入境证件、持无效证件、持他人出入境证件等情形的,边防检査机关有权阳止其出境、入境,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罚。在传统的边境检査与监管中,人的出入境是边检监管的主要对象,其他检查对象如交通工具或者运载货物等,都雪要作为主体的人进行操控或者携带,才能顺利实现出入境。在跨境运输中,对国内船舶及国际船舶的出入境管理与检査,主要依赖于对随船人员进行检查,方能实现跨境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正如《检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査人员进行检查由此得出在利用船舶进行的跨境运输中,人作为核心的检査监管对象,是边检机关实现监管的核心对象。然而,无人船的出现使得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边检监管模式变得无效,因为无人船通过船舶之外的一个远程控制站或控制位置进行控制实现船舶运行及在无需外部人工干预下,运用人工智能系统实现航行、船上事务操作等功能,具有完全自主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简言之,船舶的智能化使得被监管对象的人在数量上变得越来越少,也在距离上变得越来越“远程化”。故而笔者认为,虽然无人船具备智能化与自主航行的特点,但是并不是真正的“无人化””,起码在边检监管层面上,并不是完全的“无人化”,这是由于即便是利用无人船进行运输,无人船的国籍登记、无人船的远程操控都需要有合理的监管,在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层面上,无人船并非“无需监管”,而是将人对人、面对面的监管逐渐变得远程化与智能化。

有学者提出传统的以人为中心边境监管模式可能是无效的,未来应从技术和制度上考虑,通过开发新的检查机制或在必要时候改变检查地点来加强港口安全(1)。构建智能化的边检监管模式至关重要。首先,智能化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技术化为前提,大力推进边检通关的便利性。智能化监管模式需要以建设信息化的基础数据库为前提,逐渐实现边检通关的自动化检查与核验。以无人船跨境运输为例,边检机关应当提前构建包括无人船信息编号为基础的数据库,同时通过开发、设置自动识别系统及智能关卡核验等系统,强化无人船跨境运输的自动监测、识别与核验,提高无人船跨境运输的通关率,降低对人工检验的依赖。其次,智能化监管以可识别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信息为基础,适应高度智能化、信息化、自助式的边检发展。随着无人船、智能船舶的发展,智能化监管模式需要开发出对船舶的可识别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信息,以实现对无人船基础信息的识别与核验。在国内可实现无人船跨境运输的范围内,可试点尝试实现对港澳等地区的无人船进行统一登记、赋码管理,在确保安全、有序的基础上,将具有唯一性的"身份”信息,作为对无人船、智能船舶进行管理、处罚的凭证,实现对无人船跨境运输的“码上管理”。最后,智能化监管模式并非完全无人干预的自动化、智能化核验,而是在实现部分基础信息自动识别与核验的基础上,将最重要的货物检查留给边检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实现智能化监管与传统检查的相互结合、各有侧重,智能化监管模式绝非完全独立的、不依赖于人为的干预,正如无人船。智能船舶都需要人工进行远程操控一样,智能化监管同样需要边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受技术所限,智能化监管还有难以完成的检査使命,那就是对自身安全性能及载有货物的检査难以进行统一化、标准化的核验,因此智能化监管只能在基础性信息核验与检查等部分工作上解放一部分人员工作,在货物及船体安全的检查与维修上,人工依然是唯一的检查核验方式。

(三)完善无人船跨境运输出入境检查配套制度

无人船跨境运输的顺利实现,不仅需要扩大边检机关的检查对象、优化监管模式,而且还需要从事前报告、事中检查与事后预防的角度对出入境检查的配套制度进行系统优化,才能织密制度之网,积极应对由此引发新的海上违法犯罪。

1. 完善无人船备案及事前报告制度。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在无人船跨境运输中,应当借鉴此处的备案制度,由已备案的业务代理单位对跨境运输的无人船向所属辖区的边检机关登记备案。由于无人船具备无人或完全自主航行等特性,在合作区的无人船履行跨境运输责任之前,有必要对无人船进行备案登记,以方便无人船的出入与有效监管。

在完善提前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在无人船进行跨境运输任务之前,还应当通过智能化、信息化的信号传输,进行出入境检査的事前报告制度,提前履行申请登录、核验等手续。《检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船舶、抵达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査站报告”。无人船跨境运输应当严格落实事前报告制度,并将已备案登记的无人船作为边检机关出入境检査的监管对象,进行常态化监管。同时,可以将事前报告的职责作为无人船远程控制人员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即当前的控制人员应当对无人船跨境运输中的事前报告负责。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对员工、旅客进行申报”,此处的申报应当同事前报告制度相结合,即在无人船跨境运输中,应将所载货物性质、种类、数量等进行事前报告,以方便边检机关派驻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2. 优化事中随船监护及协查制度

正如前文所述,无人船的基本特点使得随船监护制度运行困难,但由于无人船跨境运输对运输业意义重大,且对随船货物的监管极其重要,因此边检机关在无人船运输过程中的随船监护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来说,应当将随船监护转变为跟船监护或定点监护,之所以发生改变主要是基于无人船不再设置生活区的特性以及考虑检査人员的人身安全的需求,因此可考虑将随船监护转变为边检机关派船跟随,检查人员对无人船进行跟进式监护。进一步来说,可以在较为频繁的路线上设置定点监护,将不同时段内出现在定点监护站的无人船进行理性检查,确保无人船跨境运输中检查人员及货物的安全。

另外,根据《检查条例》第十八条中有关于协助边防检查制度的规定,在无人船跨境运输中,依然需要远程控制站的操控人员履行协助边防检查的基本义务。此时的协助边防检査同样可运用远程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确保边检工作人员能够顺利履行检查职责。

     3. 健全犯罪活动预防与衔接制度

随着无人船的应用,传统的以海盗为主的暴力型犯罪可能有所下降,但违法犯罪分子可能利用无人船进行非法货物运输,如武器运输、毒品运输、走私商品,乃至偷渡人员运输。因此,健全犯罪活动预防,强化对犯罪活动的处置,完善边检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制度不可或缺。

在无人船跨境运输中,应当将所载货物的检查视为重点,这是防止出现非法货物运输犯罪的关键。鉴于此,应当加强对无人船所载货物性质、种类的严格限制,明确无人船可以运载的货物类型。同时,加强检査人员对到岸无人船所载货物的检查频次,加大非法货物运输处罚的宣传,杜绝无人船跨境运输中出现的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

在无人船跨境运输过程中,对于边检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犯罪行为,应当赋予边检机关刑事办案权,增强边检机关对犯罪活动的处置能力。具体来说应当增加边检机关对所载货物的扣押权限,给予边检机关调查取证的时间,并在获得有效证据之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在此,还应当尝试健全边检机关与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的衔接制度,有效打击无人船跨境运输犯罪行为。无人船跨境运输作为新的探索点,边检机关应当在高度重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无人船跨境运输的法律规定,织密违法犯罪法律法规之网,为边检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奠定基础。


四、参考文献



注释:

(1)《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査的;(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査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1)周健,李徽,王宝宝,周莹.无人船时代船舶安全风险因素的转变[].船舶工程,2023(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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