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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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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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备案?
以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种植场需要向海关申请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待备案申请批准后方可给出口加工企业供货。
供港澳蔬菜的种植场(用于新鲜蔬菜和保鲜蔬菜)可仅申请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改)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替代。
(3)《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56号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56号公告)
(5)《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所在地隶属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所在地隶属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3)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备案条件进行评审;
(4)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编号。
备案申请条件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备案申请资料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2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备案申请表(填写示范)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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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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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请步骤
(1)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行政相对人统一系统”。
(2)企业填报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申请时填写信息的界面
(3)名单发布后,企业可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和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
转自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