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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九) | 法律讲堂

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九) | 法律讲堂 浙江海港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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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合同、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海关监管仓储企业未经海关放行许可擅自“无单放货”,应当承担缴纳关税等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海关监管仓储企业应谨慎识别保管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义务人未缴清关税的情况下,就为买方办理货物入库手续,海关监管仓储企业应承担相应缴税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


建    议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作为海关监管货物,只有在义务人缴清关税并得到海关许可后才能交付和转让。海关监管仓储企业应谨慎识别纳税义务人主体身份,在办理货权转让手续时应查清真正义务人是否履行缴纳关税义务。


案   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海关监管仓储企业)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保管货物,乙公司凭甲公司出具的盖有发货专用章的正本出库单出库。事后,甲公司与丙、丁公司签订2000吨苯二甲酸(简称PTA)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码头交付;随后,丙、丁、戊、己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物权转移通知书,分两批次将2000吨PTA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同时,戊、己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保函一份,请求乙公司在其未缴清海关关税前凭物权转移通知书先行办理物权转移等相关手续;乙公司接到上述保函和物权转移通知书后,于次日向甲公司出具一份正本入库单,通知甲公司所有的PTA已经入库,并开始起算仓储费,甲公司遂向丙、丁公司付清全部货款1480万元。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出库单要求提取涉案PTA,乙公司以甲公司未缴纳关税等为由,拒绝向甲公司交付涉案PTA。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正本提单、货运代理人和船务代理人出具的小提单、海关出具的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记载内容,涉案PTA纳税义务主体为戊、己公司,而非甲公司。涉案PTA作为海关监管货物,只有在义务人缴清关税并得到海关许可后才能交付和转让。乙公司作为海关监管仓储企业,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仍然接受戊、己公司的物权转移通知和保函,向甲公司签发涉案货物入库单。同时,涉案仓储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条件是凭甲公司出具的正本出库单放货,加之甲公司的购货价格中注明已包含税款,并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甲公司并无义务重复缴纳关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缴纳涉案货物关税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涉案PTA,若不能按期交付则赔偿货损1480万元。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END



说明
案例均出自宁波海事法院编写的《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该手册是宁波海事法院对港口企业的提示与指导,仅供各位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 素材提供:战略研究与法律事务(审计)部

  • 编辑:小葵

  • 校对:令狐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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