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甲出售4间平房给丙只要通知乙即可,而无需经乙同意;《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甲将4间平房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转让给丙,可能会损害乙的抵押权,乙有权要求甲从转让价款中将20万元借款先行偿还,而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甲自留。
需根据李四对该笔借款的追认或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对于该笔借款的认定:
(1)如果借条上有张李夫妻二人的签名,则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借条上只有张三一人签名,但李四之后对借条内容予以认可,表示“会一起还钱”,则该笔借款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张三可以证明该笔10万元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用于购车、购房等,那么即使李四不知道该笔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由于该笔借款系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所以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仅用于张三个人使用如个人吃喝玩乐等,那么该笔借款为张三个人债务;
(4)如果债权人小贾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张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如小贾能证明张三借款用于张李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的,则该笔借款也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仅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且借款利率不能违反国家的规定,而并未对利率的上限作具体规定,因此借贷利率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仍应当以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标准。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已付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36%,未付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即所谓“两线三区”的利率司法保护标准。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将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合同成立时或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且至今未有变化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例,司法保护的最高年利率为15.4%。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作了二次修正。明确了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以适用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线三区”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则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贷合同,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第二次修正后的规定,就是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现行规定。
本案例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以前,根据现行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未超过当时“两线三区”的规定,那么本案借款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按照出借人甲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年利率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