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稀土永磁材料未获许可被罚2.7万元
海关严查两用物项违规出口,企业须警惕申报合规风险
2025年4月,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两批磁铁。第一项申报为“钕铁硼制”磁铁,总价9597.6美元;第二项申报为“钐钴制”磁铁,总价3444美元。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第一项实为含钐22.6%的钐钴永磁材料,第二项实为含镝1.9%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上述材料均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目录》管理范围,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该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海关依法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7万元。
案例简介
处罚依据及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包括:钐钴永磁材料、含铽或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即使产品中仅含微量镝或铽,也纳入管制范围。
由上述管制材料经简单加工形成的初级产品(如磁环、磁瓦、磁组件等)仍属管制对象;但经深度加工集成于电子元器件或终端电子产品(如电机、扬声器等),不再视为管制物项。目前监管部门尚未明确“简单加工”与“深度加工”的具体界定标准,建议企业在出口前主动向商务部门咨询确认。
出口管制政策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将面临严厉处罚。依据《出口管制法》,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资质。若存在伪报品名、归类等逃避监管行为,可能构成走私。根据司法解释,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二十吨以上或货值达二十万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需注意,“伪报”需具备主观故意。因商品归类专业性导致申报差异,结合企业历史记录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不必然认定为走私。企业应规范申报流程,留存技术资料、生产记录等证据,证明产品已深度加工且用途合法,降低合规风险。
案例评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