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越南外商投资准入制度解析

越南外商投资准入制度解析 贸法通
2026-01-19
2

近年来,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化背景下,越南凭借稳定增长、区位优势、年轻人口结构及持续开放政策,成为中国产业资本出海的关键目的地之一。中越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与“两廊一圈”对接不断深化,经贸关系日趋紧密。截至2024年8月,中国对越南投资总额达291亿美元,项目超4865个,逾300家中国上市企业在越设立生产基地。

但机遇并存挑战:越南法律体系虽持续现代化,仍具独特性、动态性与复杂性。本文立足跨境投资法律实务,系统梳理越南外商投资环境、市场准入制度及主流投资路径,助力中国企业把握越南“第二个黄金期”,筑牢合规防线,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一、越南外商投资环境

(一)政治经济发展概况

1. 政治发展概况
越南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由越南共产党领导,政局总体稳定,为外资提供基础性政治保障。国家机构包括国会(最高权力机关)、国家主席、政府及司法系统。国会每届任期5年,行使立法、监督及重大事项决定权。

2. 经济发展概况
2001年越共九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革新开放”成效显著,已成为东南亚最具活力经济体之一。2025年GDP增速8.02%,总量达5140亿美元,人均GDP 5026美元;FDI注册额384.2亿美元,实际到位276.2亿美元,其中加工制造业占82.8%。2025年前10个月中越双边贸易额已突破2000亿美元。

(二)外商投资法律文件体系

越南属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涵盖宪法、法律、法令及实施细则等层级。

核心法律为《投资法》与《企业法》:前者规范外资准入原则、形式、鼓励与限制措施及保障机制;后者规定商业实体设立与运营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及权责义务。

配套法规包括:第31/2021/NĐ-CP号法令(《投资法》实施细则)、第03/2021/TT-BKHĐT号通知(投资程序与文件规范),以及2025年12月11日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生效的《投资法(修订版)》。新法核心转向“后端监管”,旨在简化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此外,《民法典》《劳动法》《税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海关法》等共同构成覆盖合同、用工、税务、环保、知产、反垄断及通关的全维度商业法律框架。

(三)国际参与概况

越南是联合国、WTO、东盟成员,已签署多项高标准自贸协定,包括CPTPP、RCEP、《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以及与欧盟、英国、韩国等的双边协定(如《中越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这些协定大幅降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提升市场准入,并倒逼国内法治升级,推动FDI持续增长。

二、市场准入制度

(一)禁止投资和附条件投资行业

越南实行外资负面清单管理。依据2020年《投资法》,共有8类禁止投资行业及227类附条件经营行业,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禁止投资行业(2020年版):

  • 麻醉品贸易;
  • 特定化学品与矿产贸易;
  •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标本交易;
  • 卖淫;
  • 买卖人口、人体组织、器官、胎儿;
  • 人类克隆、鞭炮贸易;
  • 讨债服务

新《投资法》新增3项禁止领域:买卖国宝、出口文物与古董、电子烟及加热烟草制品交易。

附条件投资行业:依据2020年《投资法》第7条及附录四,涵盖国防、安全、公共卫生等敏感领域。部分行业限于国企投资,部分禁止外资进入,部分要求合资且设股比上限或前置审批。新法已缩减并调整该清单,并明确20类项目须经投资政策审批。

(二)对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

第31/2021/NĐ-CP号法令附件1列明:25个禁止外商投资行业、59个附条件行业。禁止类包括新闻、捕捞、调查安保、司法行政、墓地建设、临时进口转口、工业产权代理、商务旅行等;附条件类含广电、金融保险、法律服务、房地产、电商、邮电通信、广告等。

第239/2025/NĐ-CP号法令(2025年9月3日生效)将以下两类调整为附条件准入:
(1)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制造销售;
(2)军用物资、装备、技术及特种车辆、器材制造与经营。

另需注意“无市场准入承诺领域”:即越南在相关国际条约中未作承诺、保留自主管理权的行业。若国内法未限制,外资可享国民待遇;若有规定,则须依法执行。

(三)鼓励投资项目

符合激励条件的行业、特定地理区域、大型/劳动密集型/国家重点类项目,均可享受投资激励。新《投资法》及第239/2025/NĐ-CP号法令更新了激励范围:新增3项鼓励行业、7项特别鼓励行业。激励措施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税免征、土地使用费/租金减免、加速折旧等。

三、外商投资基本路径

(一)新设商业实体

外国投资者可在越南直接设立法律实体,主要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分公司及代表处。

1. 有限责任公司(LLC)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担责。分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与多人(2–50名股东)两类。注册资本可为越南盾、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除银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外,无最低资本要求。股东须在营业执照签发后90日内缴足出资(不含资产转移手续时间),逾期须30日内变更章程并可能被罚。

治理结构分两级:“成员理事会+总经理”(多人LLC)或“公司总裁+总经理”(自然人一人LLC);法人一人LLC可选任一模式。成员理事会(3–7人,任期≤5年)为最高决策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执行。监事/监察委员会为可选监督机构(国有控股公司除外),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法定代表人须至少1名常驻越南,离境时须书面授权在越人员代行职权;章程应载明其人数、职务及权责;未明确分工的,各代表人均可全权代表公司并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份公司(JSC)
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持股为限担责,股东≥3人,无上限。自获营业执照起具备法人资格,可依法发行股票、债券融资

股东须在营业执照核发后90日内缴清所认股份;未缴清者丧失股东资格,部分出资者享有对应表决权与分红权。公司须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股份分普通股(必备)与优先股(表决权、股息、赎回等类型)。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份可自由转让;创始股东普通股三年内仅可向其他创始股东转让,对外转让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治理结构可选两种模式: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11人以下小股东且持股<50%者可不设监事会);
(2)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须含20%以上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

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3–11人,任期≤5年)负责战略、经营计划、高管任命等;监事会(3–5人,任期≤5年)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履职、财务报告真实性及内控有效性。

3. 合伙企业
须至少2名普通合伙人(个人,以全部财产担责,可代表企业经营),可增设有限合伙人(组织或个人,以认缴出资为限担责,不得参与管理)。

4. 分公司
为总公司分支机构,业务须与其一致。设立需满足:投资者依本国法合法成立并运营满5年;若运营有期限,须剩余至少1年。允许设立的行业包括法律、计算机、管理咨询、建筑、特许经营及金融服务等。活动范围涵盖办公租赁、雇员聘用、签约、开立账户、利润汇出、刻章及持证经营。但越南政府出于WTO服务承诺协调考虑,原则上不鼓励以分公司形式投资。

5. 代表处
属非经营性附属单位,职能限于联络、调研及前期市场支持。设立条件较宽松:投资者依法成立并运营满1年;运营期限剩余至少1年;须符合越南国际条约承诺;不符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向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或出资额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向本地企业出资、认购新股、受让股份或出资额方式投资,须满足:
(1)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2)符合国防与公共安全要求;
(3)遵守土地法关于岛屿、边境、沿海等特殊区域的土地使用规定。

出资形式包括:认购股份公司首发或增资股份;向LLC、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出资。
购买形式包括:向公司或股东购股;受让LLC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出资额。

以下情形须办理投资登记:
(1)增加外资在附条件行业经济组织中的持股比例;
(2)外资持有特许资本超50%;
(3)外资持股比例从≤50%增至>50%;
(4)已持股>50%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比例;
(5)向岛屿、边境、沿海等敏感区域具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济组织出资或购股。

(三)商业合作合同(BCC)

BCC是不设新实体的合作安排,适用于特定项目。境内投资者间合同适用《民法典》;涉外或纯外资合同须依《投资法》申领投资许可证。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各方信息、合作目标与范围、出资与收益分配、履行进度与期限、权利义务、修订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各方须成立协调委员会;合作期间可协商以共同资产组建企业;投资者通常按约分享利润,并对合作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随着中越经贸合作持续深化,越南投资环境将持续优化,法律体系亦将不断完善。中国企业把握“第二个黄金期”的关键,在于坚持“合规先行”——深入理解当地准入规则、法律框架与实操要点,构建覆盖投前、投中、投后的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方能实现跨境投资的稳健与可持续发展。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贸法通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3078
粉丝 0
贸法通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16.4k
粉丝0
内容3.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