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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 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六)

政策问答 | 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六) Asone Global 合创出海研究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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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让广大市场主体更清晰、更准确地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我们特编制了本篇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境投融资活动日益频繁,资本项目外汇政策作为连接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关键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积极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致力于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为了让广大市场主体更清晰、更准确地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我们特编制了本篇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问答内容涵盖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资金使用等多个方面,力求简明扼要、贴近实务,希望能为您的跨境业务开展提供有益参考。


 01


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3.3.3.1 外债签约登记第(3)条:

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提交:

①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便利化业务额度、货物贸易分类为A 类的说明、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②营业执照。

③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④借款意向书或外债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

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02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模式能否变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3.3.4.1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6)条: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应在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其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若初始选定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变更为宏观审慎模式,且变更后不得更改。

 03


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时,哪些类型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3.3.4.1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7)条:

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仍应办理外债登记):

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币存款;合格机构投资者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

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04


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时,哪些类型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3.3.4.1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7)条:

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仍应办理外债登记):

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币存款;合格机构投资者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

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05


“投注差”外债模式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3.3.4.1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8)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计算出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 8 倍(B),然后将(B-A)作为该公司可借外债余额的上限。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年度期间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乘以外方股东注册资本金到位比例: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借外债上限=(净资产的 8 倍-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外方股东注册资本金到位比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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