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山东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同一天,青岛港对涉港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口实施“禁、限、转”工作措施。
文件如下:



自2017年8月1日起,全面禁止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和第6.1类毒性物质进出口作业,仅开展第8、9类低风险危险货物作业。
“限”则是限时。减少危险货物在港区内的堆存时间,改进青岛港装卸船的工作流程,同时限量、限品名,对港区内的危险货物堆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转”则是转变思路、转观念、转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普通集装箱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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