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最近公布《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针对天津港内船舶防污染订定规范,部分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3万元人民币罚款,将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中明确指出:
一、焚烧炉在港内禁止使用,违反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及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船舶在每次补装燃油后,应当进行燃油品质检测,燃油品质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四、船舶冲洗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冲洗甲板:
(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
(二)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及海河下游水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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