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良海运”)发出公告,宣布自2018年6月25日起暂停航线经营。洋浦中良的倒下后,其拖欠主要的供应商包括码头、船东、租箱公司、加油商、车队、驳船公司等。其中,拖欠码头约1.2亿元-1.5亿元。而在此之前,闻风而动的港口则出现了部分扣箱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合法吗?

宁波海事法院2019年9月编撰的《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中,则提到了相关案例,并表示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我们具体来看这起案例的处置:
甲公司系港口企业,乙公司系航运企业,双方签署了统一的港航协议及港航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其各码头为乙公司的内贸班轮提供码头作业服务,至2018年6月,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堆存费、装卸费、 停泊费、港务费等费用共计1500多万元。
2018年6月,乙公司运输的994个集装箱进入甲公司堆场。甲公司认为,其就最后一个航次的作业费用 61187.80元对涉案270个集装箱(以下简称涉案集装箱)成立留置权。第三人丁公司认为,集装箱均非乙公司所有,对这些集装箱甲公司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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