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
在粤港澳大湾区部分地方推广实行国际航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部分地方推广实行国际航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为加大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支持、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会议决定,
从今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南沙自贸片区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从今年10月1日起,对以珠三角9市37个港口为启运港、以南沙保税港区和前海保税港区为离境港的水运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境内货物启运出口即可退税,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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