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 进口商提货后,银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即使议付行多次催促也置之不理。
● 2. 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后,不立即支付货款,允许进口商提货后向出口商提出所谓的质量索赔,迫使出口商折扣降价,然后由议付行指示开证行从付款中扣除折扣部分。
● 3. 进口商提货后,向当地法院上诉货物的质量问题,由法院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借故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不能对外支付,从而拖延付款时间。
● 4. 客户接受不符点提货后,银行仍然不支付货款。
以上几种情况大多数是客户和银行事先协商好,由银行违规操作放单,人为给客户造成向出口商压价的机会,或拖延付款时间。少数的银行工作人员认为这种做法是正常的惯例,维护了客户的利益,UCP600的规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
而孟加拉海关的一条“鸡贼”规定也会助长这类骗局,那就是:货物滞留在港口超过3个月(水果蔬菜类45天)不清关,货物将由海关拍卖,且原买方有优先购买权,拍卖收入上缴国库。已到港的货物,如要退运或转卖,必须得到原买方的同意。

对于我们出口企业来说,接孟加拉信用证订单,我们首先需要严格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保证没有不符点。如发现不符点,交货之前必须改证,尤其是交货期,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使客户提出接受不符点交单,也不能接受,坚持改证后发货。此外,需要给发货、交单留出充足的时间。
我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去年曾发布了一张《2020年孟加拉国商业银行被投诉情况统计表》,请做孟加拉市场的外贸人务必收藏这张表格,切记避开上了“黑名单”的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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