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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许多人想当然认为报关单上的提单号,就应该是提单上的提单号。但是,从出口供应链的视角出发,报关单上的提单号却并不一定是提单上的提单号,本文将逐个分析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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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关于提运单号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01
水路运输: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果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公路运输:
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铁路运输:
填报运单号。
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邮件运输:
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02
在进口时
水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铁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航空运输:
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在出口时
水路运输: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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