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构成犯罪依法追责 海关提醒: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