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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天津工业厂房可分割销售

政策解读 | 天津工业厂房可分割销售 高力国际产业及物流地产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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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市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新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招商引资,推动天津市高端产业集聚发展,2020年7月,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明确工业园区范围内厂房可以进行销售。该政策的出台引发了热烈反响,那么,在以工业产业基础雄厚著称的天津市,该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将会对天津工业园区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呢?且听高力国际为您解读。



适用范围


《通知》指出,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京津冀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平台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且按政府审定方案进行实施建设的已封顶的新建工业厂房(不包括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项目)。


关键词: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已封顶、新建



举例:一处位于市区非工业园区位置的建筑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成于1995年的多层厂房,是否适用该政策?


试答:该建筑物虽然符合工业用地的要求,但是,不符合“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条件,且该厂房不是新建工业厂房;故,不适用该政策。


着眼适用范围,可以发现,该政策为建成之后可能会面临经营压力(自用过剩或自持出租困难大)的新建的工业厂房提供了解决方案。在最近两年的经济大环境及今年的疫情影响下,确实会有一定数量的新建工业厂房面临如上问题。政府出台该政策,表明政府从政策层面在尝试努力帮助该类企业获得更好的经营环境

 


销售单元面积


《通知》指出,工业厂房可以按幢、层或套进行销售。《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通知》印发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从概念上讲,“工业厂房”既包含适合中大型制造业的厂房类别(地面承重较大、净高较高),也包含适合轻型制造业及办公的产业园区类别。


实操的角度来讲,能分割成3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主要是指后者,即客户类型以办公、轻型制造类为主的产业园区,此类客户在天津的其他既有可出售工业地产项目上比较多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规定的300和500平方米最低销售面积,将会进一步降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取资产的门槛有利于吸引该类企业扎根天津

 


限制销售对象


《通知》指出,工业厂房销售对象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买受人,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符合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进驻企业的产业类别等要求


《通知》中明确限制销售对象为符合产业类别要求的依法注册登记企业(而非个人),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能的个人购买而用作非企业用途的情况发生。事实上,从过往的工业地产销售案例中确实有一定数量的该类情况。此项要求有利于规避非企业类买受人的购买行为


同时,该政策要求买受人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政府的产业类别要求,而非“只要有资金实力就能购买”的曲解。从执行上来看,是有利于区域目标产业项目的集聚与协同发展的。

 


区域政府严格把关


《通知》要求,工业厂房进行出售的,应符合政府对相关工业园区的产业指标等要求;同时,区域政府应对买受人进行严格把关。从操作上来讲,是把具体的执行及要求等交予区域政府进行决策,体现了工业厂房的销售买卖应当遵循并支持区域发展这一要求。



举例:企业A在工业园区内新建了一处今年刚建好的80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原计划从旧址搬迁过来自用,但因为疫情影响,大幅减少的订单,导致搬迁计划无法进行,且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此时,另一家做软件研发的企业B想购买厂房用于研发业务的扩大,企业A的厂房从使用上符合企业B的使用要求,那么,企业B是否可以整栋购买企业A的新建的厂房?


试答:企业B的产业如果符合该区域的产业发展定位,且购买面积符合要求(大于300或500平方米的最低销售面积要求),则可以向区域政府申请购买事项。



对目前现存的工业厂房市场的影响


根据《通知》的表述,目前天津市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现存在租、在售的工业厂房(包含产业园区类),大部分不在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该政策对适用范围内出售项目的支持及对产业集聚的鼓励,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整体市场的活跃带动作用,有助于驱动市场的良性发展。

 


总结


高力国际认为,该政策的出台,并不是表示所有工业厂房都可以出售,而是意在帮助相关企业减轻经营压力鼓励更多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落户天津有助于产业发展及集聚,代表了政府致力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的初衷;同时政策对于天津市整体工业地产市场也有一定的积极带动作用



Tower Wu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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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 Tian 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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