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放提单?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注有 “Telex Release” 或 “Surrendered” 字样的提单副本 。在传统的海运提单模式下,收货人需要凭借正本提单在目的港提货,而电放提单则简化了这一流程。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公司在确认收货人无误后,即可进行放货,无须该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 “货到而单据未到” 的矛盾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尤其是近洋运输中,货物运输速度加快、码头装卸流程便捷化,但单据的流转速度却没有跟上。这就导致了货物先到达目的港,而正本提单还在邮寄或流转过程中,从而产生目的港的压船、仓储等额外费用,增加了货物贸易的成本。电放提单的出现,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大大加快了货物的流转速度,降低了贸易成本。
托运人面临钱货两空风险
由于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托运人一旦向承运人提交电放申请和保函后,就等于提前放弃了货物的控制权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仅凭身份证明或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此时,如果收货人信誉不佳,未支付货款就提取货物,托运人将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困境。即使托运人寻求法律手段来追回货款,也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且最终结果也难以保证。
在某些案例中,货代和收货人联合恶意欺诈,给托运人带来了巨大损失。国内某贸易公司 A 向美国 B 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合同规定采用电放提单方式交货。货代公司 C 在操作过程中,将电放提单中的托运人写成了自己,而实际承运人 D 通常在电放交货时不会听从货物实际托运人 A 公司的指示,仅会听从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 C 的指令。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通过货代公司 C 的指示顺利提货,导致贸易公司 A 货款两空。
信用证结算风险
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为出口商顺利收汇提供了保障。然而,电放提单的使用却与信用证规则存在冲突。
由于电放提单的非物权凭证性质,收货人仅凭自己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这改变了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付款后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很可能会拒绝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使得原本有银行信用作保证的信用证结算,变成了类似托收的情况。但与托收不同的是,电放提单下货物已经被收货人先行提走,只是正本单据由银行转交而已,此时出口商面临的收汇风险可能比托收还大。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如某些日韩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中规定 “SURRENDERED B/L IS ACCEPTABLE”,此时选择信用证结算仍然需要特别谨慎。除非进口商向开证行提交保函,承诺无论单证是否一致都会付款赎单,否则出口商在交单议付时很可能会因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或付款行拒付。例如信用证规定可以使用电放提单,但要求将收货人做成 “TO ORDER” 抬头和提交正本提单,那么出口商无论如何都不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因为电放提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作成记名抬头而且也不签发提单正本。
如何避免货权失控?
对出口商而言,电放提单由于放弃了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可能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因此,在选择使用电放提单时,前提必须是出口商收到货物的全款。如果无法做到全款收到,那么就需要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出口商可以通过企业内部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初次交易和交易金额较大的客户,一定要对进口商做好全面的资信状况调查,包括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如果发现客户资信状况不佳,宁可放弃业务也不要使用电放提单。即使是资信状况较好的客户,在电放提单操作过程中,也要密切关注每一个环节,随时跟踪出口货物和货款流向,防止承运人和货代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错交货物或欺诈出口商的风险。
对于彼此熟悉和交易时间较长且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要密切关注其业务变化情况。实践中,有些老客户可能会由于自身经营情况恶化而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因此,出口商要严格电放提单的使用对象,只有那些信誉较好且经营情况稳定的老客户才可以有条件地使用电放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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