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影响创业板过会?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影响创业板过会? 资本研究院
2021-09-09
2
导读:上市那点事:热点追踪,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影响创业板过会前言大家好,热点追踪,融易IPO和大家一起



融易IPO

上市那点事


热点追踪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否影响创业板过会


前言

大家好,热点追踪,融易IPO和大家一起聊一下IPO申报期内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影响创业板过会?

法律风险落到经营过程之中,折射的是内部过程管理问题,在注册制审核公开的大背景下,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备受审核关注。把握证监会审核要点,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在上市规范之初就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才能确保公司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事件回顾

上周IPO上会企业14家(主板1家、创业板6家、科创板7家),12家过会,2家被否;本周问询主要集中在公司业务成长性、关联交易及内部控制。

其中,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新材”或“公司”)被询问到“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用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财务不规范行为的原因及整改情况。”

融易IPO,共生共赢。


万凯新材的概况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8年3月31日(2020年3月2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754.54万元人民币。

公司从事聚酯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瓶级PET和大有光PET,申报各期瓶级PET收入占比超过90%。瓶级PET用于日常使用的软饮料、乳制品、酒类、食用油、调味品、药品、包装物等,大有光PET用于纺丝、制膜、制片材等。

公司拥有180万吨/年的瓶级PET产能,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IPA单独酯化、低温聚合工艺和复合节能保温等生产技术。公司已取得48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并与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式开展深度合作。

融易IPO,共生共赢。


发审会关注事项

发审会

现场提问: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用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多次出现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的原因及整改情况,招股说明书是否对上述情况反映出的内控风险及整改措施进行了适当披露。请保荐人代表说明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

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数据: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项:

2019 年9 月至2019 年10 月期间,重庆万凯(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了两家无关联第三方公司(以下合称“发票开具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 份,发票金额总计3,146.28万元,税额(进项)总计409.02 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 年11 月认证了增值税进项税,后于2020 年1 月增值税申报时全额作进项税转出,由于重庆万凯2019 年度尚未开始商品销售及盈利,重庆万凯取得该等增值税发票未抵扣或骗取税款。

重庆万凯收到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后向其支付了3,555.29 万元,前述主体通过其他账户向公司控股股东正凯集团、关联方正凯化纤支付了3,304.66 万元,用于该主体日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于2020 年6 月归还了上述款项本金3,555.29 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支付了利息。

监管审核问询:

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说明重庆万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的具体信息,是否存在被追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责任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情形,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公司反馈回复要点: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于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重庆万凯取得第三方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但并未实际进行税务抵扣,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于出具《情况说明》

  • 2021 年7 月16 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于出具《情况说明》,重庆万凯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后果,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情形。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4.积极对公司关内控进行的整改

  • 收回被占用的资金同时计算利息;

  • 建立和逐步完善三会治理结构,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 加强资本市场守法合规培训,相关人员学习《发票管理办法》及公司的《票据、印鉴管理制度》;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风险兜底承诺。

融易IPO,共生共赢。


分析及建议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3,146.28万元,由于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后果,相关行政和司法机关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监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实质重于形式的灵活把控

本案例中,由于重庆万凯2019 年度尚未开始商品销售,客观造成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没有被抵扣。

如果已经发生抵扣,产生了重大法律后果,2019年就很难作为申报期,不仅错失IPO申报时机,还将承受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有刑事处罚

再读公司对于内控的完善措施,公司论述了交易的两头,资金和发票管理,未涉及采购过程中实物流和票据流(送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和发票等)的监督管控。如何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及时防范相关风险,体现的是管理层和治理层对于控制环境的重视程度,这才是内控健全有效的根本。

内部控制是保证公司独立运行,

经营合法合规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的基础。


综上,对于拟申报IPO的公司来说,内部控制不是基于监管而设定的制度安排,内部控制是伴随公司发展而形成,目的是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发展。拟上市公司如何落实监管对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建立符合上市规范的内部控制,可以参考8月23日的文章《透过“独立性”看IPO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核关注及规范》。规范内部控制是系统工程,是IPO申报的必经之路,公司在上市规范之初就应采取积极的优化措施。

下期预告


下期我们将根据本周的发审动态,聚焦审核热点,进行专题解读,敬请期待。


融易IPO,共生共赢。

    从上市规划整合

        上市财务规范落地

            到经营管理和投融资加持

                认真做好资本服务的每一步!

                助力IPO更稳一步 更快一步!

融易IPO

s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资本研究院
香港中国资本研究院是由7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起的、由全球知名金融学教授支持的,在香港合法注册的法人团体,致力于整合国际资本技术力量和全球资本资源,通过资本战略制定实施,助力中国成长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及集团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
内容 123
粉丝 0
资本研究院 香港中国资本研究院是由7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起的、由全球知名金融学教授支持的,在香港合法注册的法人团体,致力于整合国际资本技术力量和全球资本资源,通过资本战略制定实施,助力中国成长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及集团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
总阅读124
粉丝0
内容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