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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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日常的税务核算,拟上市企业需要关注下列事项处理是否恰当。
申报期内补缴税款及罚款的会计处理
补缴税款、税务机关罚款等,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如果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范的内容,即因企业未正确核算而补缴税款,且超过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的,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
如果不是企业原因的补缴税款,应计入当期损益,如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因经营期限不足10年而需退还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补缴税款应在补
缴当期一次计入损益,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对于税务罚款,无论哪个归属期间,均应直接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税率变化期间的处理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但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应当按照25%计提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范了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情形,但实务中,由于会计准则与税务法规之间存差异,导致很多财务报表项目出现暂时性差异,从而使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
相关披露事项
有关税务事项是作为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需要分析判断。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且具有持续性的,应当作为经常性损益,包括出口退税、软件企业增值税返还、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等,但是若申报期内税收优惠被取消,由于不具有持续性,可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越权减免、核定征收、一次性补税调整、税务罚款等,应当列为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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