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 10-11月
政
策
汇
总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详情请见下方附件1《主动披露对照表》、附件2《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条件》(符合该条件的,才适用主动披露127公告)。
原
文
链
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17968/index.html
发布时间:10月8日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摘要:
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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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39388/index.html
发布时间:10月9日
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摘要:
目前导热作用的混合物,基本按照3824归类。但导热贴、导热垫等,还需要看产品基本特征。以导热贴为例,由导热混合物及其他材质衬背构成,导热混合物构成其基本特征,建议归入3824不按其衬背的材质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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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25109/index.html
发布时间:10月24日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
摘要:
自2023年10月27日起,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申请批复后,在金二子系统中,申报“分送集报”类型业务,无需填担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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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4908/index.html
发布时间:10月27日
五、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摘要:
以HS划分,27章油品的 “重量—体积”换算标准。常见油品换算如下图:
|
税则 号列 |
商品 名称 |
计量单位 换算标准 |
|
27101210 |
车用汽油及 航空汽油 |
1千克=1.388升 |
|
27101299 |
其他轻油及 制品 |
1千克=1.385升 |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1千克=1.015升 |
|
27101923 |
柴油 |
1千克=1.176升 |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 |
1千克=1.015升 |
|
27101991 |
润滑油 |
1千克=1.126升 |
|
27101992 |
润滑脂 |
1千克=1.126升 |
|
27101993 |
润滑油基础油 |
1千克=1.126升 |
|
27101999 |
其他重油及 重油制品 |
1千克=1.015升 |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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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9619/index.html
发布时间:10月24日
六、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是综保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关于电子账册管理的公告。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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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67385/index.html
发布时间:11月3日
七、上海海关关于发布AEO行动方案的通告
摘要:
详情请见下方附件3《上海海关AEO方案》,整理主要跟业务相关的措施。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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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http://www.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qtzhxx1/423461/423462/5484065/index.html
发布时间:11月9日
八、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2023年12月日至2025年12月31日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该公告是针对《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认定失信企业情形(下图二十二条第3点)。需要注意点, 该公告仅规定不列入失信企业,仍影响AEO高认标准。即1年内:单票处罚金额不能超5万元;累计不超10万元且次数不超5次(或上年度1‰)。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 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 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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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15050/index.html
发布时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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