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通关要求
1
商品归类:
检测试剂归入38220090。
2
出口退税:
检测试剂的出口退税率为13%。
3
检验检疫:
小贴士:具体申请流程请参看《特殊物品出入境,检疫审批须先行》
https://mp.weixin.qq.com/s/GQ3r3SjrroZw87CFAznqFg

在单一窗口申报报关,报关时需填写电子底账号,其他的规范申报要求和口罩、防护服的相同。
↓↓↓以下内容是根据国内外相关政府机构、↓↓↓
专业网站、新闻报道收集整理而成,
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相关管理部门、
国外官方机构要求为准。
出口前准备
检测试剂分类: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为新兴产品,属于体外诊断产品,主要分为核酸检测试剂和抗体检测试剂,各国对体外诊断产品通常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各国检测试剂准入条件
产品准入条件:
● 4、EUA(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紧急使用授权)情况下的要求:企业需向FDA提出产品进行EUA审查的申请。FDA在2020年2月29日发布了新的法规,允许检测试剂盒在还未获得EUA授权之前,也可以销往美国特定的CLIA(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Amendments )实验室如美国尼尔森实验室(Nelson Labs),然后这些实验室可以做一些验证实验,并在15天内申报FDA获得批准后,就可以使用这些试剂盒展开检测。FDA最新的文件规定,只要试剂盒产品申报FDA的EUA申请并获得受理审核,那么就可以销往美国任何一个实验室去;或者销往美国去时,必须在15天内递交EUA申请并通过受理。(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状态下适用)。
欧盟
● 4、为确保产品依照IVDD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其国内进行企业注册,欧盟以外国家的企业,应该在欧盟注册商业代理。注册信息包括:注册名称和地址,试剂和定标物以及质控物的信息和任何重要改变以及中断上市的信息,试剂、仪器、器具、设备和系统的正确标识,分析诊断的参数、性能评估结果和证明,新产品通告等。
日本
在日本,诊断试剂归为医药品,主管部门是厚生劳动省,需接受药机法相关监管,在入境通关时需提交“医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同类生产备案证)”的复印件,以及“医药品生产销售批准书(或认证书或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韩国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在2013年下旬就公布了韩国医疗器械法案(MDA)的部分修订计划,在有关医疗器械部分的实施条例中,词条“用于体外诊断分析器械的试剂(reagent for in vitro diagnostic analysis device)”被修改为“体外诊断产品(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这意味着包括试剂,以及所有用于体外诊断的用品都将被统一视为体外诊断产品(IVDs)进行管理。除试剂以外的用品也被列为体外诊断产品意味着这些用品将被划归为医疗器械,需遵守医疗器械的法规和标准。现被列为药品的体外诊断产品需要在2014年底之前获取新的进口和生产批准。
医疗器械准入韩国需注意KGMP认证,医疗器械分为Ⅰ~Ⅳ类。
Ⅰ类医疗器械:这类产品的管理相对比较宽松,韩国本地以及外国企业只要在MFDS网上在线登记即可。
对于Ⅱ~Ⅳ类医疗器械,必须通过韩国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全面审查后才能进入韩国市场,所有出口韩国的Ⅱ~Ⅳ类医疗器械产品必须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1)依据ISO 13485颁发的体系证书;(2)产品说明书;(3)产品宣传册;(4)产品原材料检测报告;(5)产品包装;(6)产品有效性文件(货架寿命验证报告);(7)产品性能测试报告;(8)临床报告(如适用);(9)软件资料(如适用);(10)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检测报告(如适用);(11)生物相容性检测报告(如适用)。
仅有Ⅰ类和Ⅱ类医疗器械,可以提交制造商的自我检测报告。其他类别产品的检测报告,必须在韩国境内进行检测或者在国际认可实验室检测。
MFDS(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从2012年4月开始对国外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除I类医疗器械外,其他都需要现场审核。
申请MFDS审核类似于国内的注册体系考核申请,也需要提供一系列资料,KGMP审核需要提供资料更多,主要包括:(1)公司概况;(2)产品注册证书;(3)员工花名册;(4)生产产品列表;(5)产品说明书;(6)依据ISO 13485颁发的体系证书;(7)设备清单;(8)供应商信息;(9)质量手册;(10)其他机构的审核结果;(11)产品主要记录。首先需要提交资料给韩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大概需要30天。
大多数其他器械属于“备案”类,通过简要评估检查是否符合生产、标签以及质量标准,一经批准进入澳大利亚市场, 就作为目录产品进入医疗用品注册系统, 并进行编号管理。备案一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医疗器械注册需递交申请。鼓励 Sponsors(对销售医疗器械负法律责任的个人或公司,通常指经销商)使用器械电子申请报关系统(Devices Electronic Application Lodgement System,DEAL)。如果产品已经注册或备案,制造商更换经销商对其没有影响。对国外产品进行注册审批后,每年还要常规注册一次,说明产品型号、性能及质量有无变化。TGA 全权负责对医疗器械的符合性评价,并收取一定费用,相关费用金额可参见TGA的网站。

注:所有国家的准入认证许可如CE认证,必须是进口国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各国检测试剂生产技术标准
(表格)
国别 |
标准号 |
中文名称 |
标准状态 |
发布时间 |
中国 |
YY/T 1579—2018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评价》 |
现行 |
2008年第27号 |
YY/T 1441—2016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性能评估通用要求》 |
现行 |
2016年第25号 |
|
YY/T 1443—2016 |
《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 |
现行 |
2016年第25号 |
|
YY/T 1462—2016 |
《甲型H1N1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现行 |
2016年第25号 |
|
YY/T 1596—2017 |
《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现行 |
2017年第151号 |
|
YY/T 1513—2017 |
《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 |
现行 |
2017年第38号 |
|
YY/T 1518—2017 |
《C-肽(C-P)定量标记免疫分析试剂盒》 |
现行 |
2017年第38号 |
|
GB/T 26124-2011 |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 |
现行 |
2011年5月12日 |
|
GB/T 29791-2013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 |
现行 |
2013年10月10日 |
|
国外 |
ISO 23640-2015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稳定性评定》 |
现行 |
2015年6月1日 |
EN 13532:2002
|
自检用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的一般要求 |
现行 |
2002年12月17日 |
|
EN 13612:2002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的性能评估 |
现行 |
2002年12月17日 |
|
EN 14254:2004
|
体外诊断医疗装置.收集来自于人体的试样(血液除外)用一次性容器 |
现行 |
2005年4月28日 |
|
EN ISO 15193:2009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生物源样品中数量的测量.参考测量程序的内容和表示要求 |
现行 |
2010年7月7日 |
|
EN ISO 15194:2009 |
医用体外诊断装置.生物原始试样中数量值的测量.合格参考材料的要求和支持文件的内容 |
现行 |
2010年7月7日 |
|
EN ISO 17511:2003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生物试样中的数量测量.校准器和控制材料赋予值的测量可追踪性 |
现行 |
2005年4月28日 |
|
EN ISO 18113-1: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术语、定义和一般要求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13-2: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第2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供专业使用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13-3: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第3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仪器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13-4: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第4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自我测试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13-5: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第5部分:体外诊断仪器自检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53:2003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生物试样中的数量测量.校准器和控制材料规定的酶催化剂浓度值的测量可追踪性 |
现行 |
2003年11月21日 |
(本文所列准入条件、技术标准等为国内外政府机构、专业网站、新闻报道收集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具体以国内外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重磅消息】
欧美紧急放宽口罩等防控物资准入要求
近期,随着新冠肺炎在国外快速蔓延,口罩等防护物资供求日趋紧张,但受制于国外检测认证等技术法规刚性要求,我国口罩(特别是新增企业生产的口罩)等物资出口受到影响。为缓解供求紧张局面,近日,欧美等主要疫情国家和地区陆续发布防控物资监管的临时或紧急措施,放宽准入要求,现将收集的相关措施情况向贸易和生产企业提示如下:
欧盟

该建议采取紧急措施的主要内容:
1、产品范围:个人防护产品(包括口罩、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镜)、医疗器械(包括外科口罩、医用检查手套和某些类型的隔离服)。
2、实施期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3、最低要求:产品必须确保满足相应法规或指令的关键安全和健康要求。
4、合规评估:需要公告机构认证的产品在完成合规性评估程序之前(即取得CE标志之前)可以先出口,但是要确保认证工作会继续完成。公告机构要优先处理疫情相关产品的合规性评估;对于不采用PPE法规协调标准作为技术要求的PPE(个人防护设备)产品也可以进行应急审批。
5、采购主体:限欧盟成员国官方或授权机构采购的防护产品可以没有CE标志,但是只能给医护人员使用,不能在当地市场上销售。
6、后续监管:欧盟成员国的相关市场监督机构会重点抽查这些不带CE标志的产品,对其进行评估,如果评估发现不符合要求,仍然会被要求召回或者采取纠正措施来使其合规。
美国
美国健康与社会服务部(HHS)宣布有必要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紧急使用个人呼吸防护设备、体外检测试剂盒等医疗物资。制造商和战略储备机构可以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出要求,以将其产品添加到紧急使用授权(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简称EUA)中。
其中个人防护设备为经NIOSH批准的一次性过滤口罩,在新冠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供医疗机构使用。允许生产商或战略储备机构就过期呼吸器或无明确保质期但超出EUA使用授权期限的呼吸器(例如,州或地方战略库存中的N95)向FDA申请以获得呼吸器的紧急使用授权;FDA希望战略储备机构通过电子邮件通知FDA打算使用的过期呼吸器,并指定制造商、型号、产品有效期(如果没有到期日,提供生产日期或收货日期)。
韩国
措施解读:
海关将继续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职能,持续关注和收集检测试剂类等其他防疫物资出口国外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及时向外贸企业发布指南,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扩大出口。


山东嘉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要承办进出口货物的海运、空运、陆运、多式联运、海铁联运等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可提供租船、订舱、配载、制单、报关、报检、海运保等业务!欢迎各进出口企业和个人前来洽谈!
公司网址:www.sdjiafeng.cn
电话:0539-8302168 / 2021094 / 2021095 / 2021450 / 2021072 / 2021035
手机:139549116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