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是我国法律确定的现代公司进行企业经营的两种主要组织形式,分公司和子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此导致在经济学、风险防范、企业经营管理、税收筹划、业务经营等方面存在不同。
(一)从法律地位角度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是内部关系,总公司对分公司拥有绝对领导权,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子公司自身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民事活动,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但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外部关系,母公司行使股权通过股东会、董事会间接控制子公司。
一般情况下,除了组织架构或部门设置外,该项差别对组建方式的影响较小,该项差异仅作为方案决策的参考因素。
(二)从风险防范角度
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子公司注册资本为限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在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可以有效防范子公司经营风险波及到母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任何经营风险都会快速传达到总公司,对总公司造成影响。
(三)从经营管理角度
一般情况下,子公司和母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施加影响需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间接进行,而且通常会受到法律、章程及规则的限制,子公司直接利用母公司的各种资源也存在诸多障碍和不便。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决策和指令可以快速到达分公司,并完全彻底的落实,分公司可以毫无障碍的充分利用总公司的资金、人才、技术、研发、设备、资质、信誉等各种资源,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便于集中全公司的竞争优势开拓业务。
所以一般情况下,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总公司决策的传达与执行,但若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采用高度集权的管理方式,决策的传达与执行上二者无过多差别;若在资源利用方面,下属公司与上级公司存在互补或相似(相同)时,采用分公司的组建形式可能更具有优势。
(四)从融资角度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以自身的名义从外部获得融资;分公司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通过分公司本身取得融资,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统一对外进行融资。
所以,未来期间若以下属公司的名义更容易取得融资,以子公司的组建方式会更有利。
(五)从税收筹划角度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一般说来,如果现存的上级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且拟组建的下属公司在初期就可实现盈利,由于子公司和母公司可分别享受或重复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如果上级公司与拟组建的下属公司互为亏损和盈利状态,用亏损公司的亏损弥补盈利公司的盈利,可减少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公司总体的税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
(本文为念桐咨询“明月松间照”学习小组吕明月、闫成成、蒋国华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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