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产出跨期的情形
“较多企业的研发项目实施存在跨年度的情况,根据实施流程,研发投入大部分在当年使用,但研发活动最终产出物在次年,或管理层做出产出物销售的预期在次年。因此当该研发项目次年投入较少,但研发产出物在次年做转出时,可能导致当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出现负数。且研发项目周期越长,出现负数的可能性越大,其中长周期设备类企业出现此类情况较为普遍。”
监管意见的参考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
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监管在委托研发中的意见中提及了“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监管思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符合存货定义的时候确认资产(计入存货)——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在产品。
目前的合规建议
1、在研发材料投入时计入研发投入(即研发支出借方发生)。此处我们要关注研发领用与研发投入的差异,当仅仅研发领用时不代表已经使用,因此如果期末未使用,原则上应退库或转入研发仓,在会计报表上体现为“存货”科目。
2、研发完工产生研发产出物,判断并准备对外售卖时,以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冲减研发投入(即研发支出贷方发生),并转入存货“样品仓”或“研发仓”。
3、以项目为维度进行管理,研发活动产出物的处理在内部控制流程上做研发项目结项前必选控制环节,即研发投入的物料最后去向形成闭环、全部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结项。
4、物料处理的最后去向包括研发损耗报废、退入存货仓、转入研发样品仓或废料库等,避免出现项目结项后仍有研发产出物销售的情形。
会计处理的考量
我们的观点——
1、如果研发项目处在试产环节,则其前序研发原样基本已经成功,其试产环节的且经检测满足正常产品标准的研发产出物大部分可能会销售的,同时结合公司的“历史经验、行业惯例”等因素,可考虑在期末进行研发产出物的结转,即便尚未产生销售预期。
2、研发产出物处在半成品状态下我们不建议展开结转,此时该产出物最后是否完全可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建议研发产出的半成品阶段不做转出处理。
3、定制设备类企业的研发活动的产出物大多为首台机,其最终在各项检测完成后才有满足去销售的可能(同第二点相同原理),才初步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一定是在制成环节后才具备结转的可能,如果在研发活动过程中就可结转则侧面说明其研发失败的可能性极小,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在认定上可能存在瑕疵。”
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关于无形资产计量的章节“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根据上述描述结合准则解释第15号中的相关规定,何时结转以及结转成本金额如何确定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也需要监管及准则基于实践进一步明确。
结语:
在处理研发产出跨期情形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监管意见、会计准则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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