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5
4-5月政策汇总
2025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摘要:
主要分两部分:
一是基于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5号(现都已失效),对5月13日前申报的“在途货物“免于加征对美对等关税的,执行措施。 这部分内容对现在申报工作,已经没有什么影响了。
二是对加工贸易项下,原产美国货物的管理要求。目前还是有效的,具体操作以现场海关答复为准。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458327/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5号(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
摘要:
是针对涉及特殊物品货物监管的利好消息。 特殊物品范围如下图所示。公告要求,当进出境涉及特殊物品的货物,已经按照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无需办理特殊物品卫检审批单。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478103/index.html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摘要:自2025年6月10日期实施
1. 适用范围:
(1)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小麦、玉米等
(2)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涉反倾销、反补贴)
(3)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
(4)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
(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保税监管场所 &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以上四类措施商品的
2. 管理措施:
(1)设立专用账册,不进入专用账册,不得保税
(2)在专用账册之间可以保税流转,不得流转到普通账册
(3)上述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 其他商品也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未使用完毕的其他商品可流转普通账册
(4)专用账册下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复运出境或销毁
(5)专用账册不得用于区内委托加工业务
(6)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后的成品属于上述四类商品的, 内销时,按成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对美加征等关税。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505667/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0号(关于加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有关商品管理的公告)
摘要:自2025年6月10日期实施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
(1)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不进入专用账册,不得保税
(2)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企业通过专用账册进出境的货物,不适用径予放行模式。
(3)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企业通过专用账册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企业之间流转保税货物的,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应填报“1200”,运输方式填报“9”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527099/index.html
2025
商务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摘要:
涉如下表格商品,受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出口时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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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钆、含钆的合金及相关制品,氧化钆及其混合物,含钆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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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铽、含铽的合金及相关制品,氧化铽及其混合物,含铽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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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镝、含镝的合金及相关制品,氧化镝及其混合物,含镝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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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镥、含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氧化镥及其混合物,含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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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钪、含钪的合金及相关制品,氧化钪及其混合物,含钪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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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钇、含钇的合金及相关制品,氧化钇及其混合物,含钇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
从海关目前执行法情况看:
1. 海关是通过《两用物项进出口管制目录》中关键词,抓取申报信息, 并布控 。
2. 企业要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证明所申报产品不符合《两用物项进出口管制目录》的描述。
3. 如无法提供,海关大概率会取样送检。 (个别报关单 布控指令就是 取样送检 )
4. 上海海关工业品中心可受理并出具出口产品检测报告,有业务需求,可咨询我司。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gg/2025/art/2025/art_5e663d0bfec7452dabd950d0f0e42153.html
2025
财务部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摘要:按时间节点,整理如下:
税委会4、5号公告:
4月10日12时起,原产美国进口商品加征34%,后调整至84%
税委会6号公告:
4月12日0时起,原产美国进口商品加征125%
单一窗口调整:
4月24日,对131个HS,原产美国货物不加征对美关税
税委会7号公告:
5月14日12时起90天内,原产美国进口商品暂行加征10%
其他:
1.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8号 《关于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继续执行
2. 单一窗口对131个HS原产美国的,实测目前依旧是无对美加征。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04_3961451.htm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09_3961684.htm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11_3961823.htm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5/t20250513_3963684.htm
内容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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