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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
1、特医食品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消费者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2、鼓励医疗机构对经过注册批准的特医食品自行编码,纳入院内信息系统(HIS、LIS、EMR)统一收费。
3、医疗机构销售特医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4、确定特医食品收费编码。医疗机构应当规范特医食品的收费管理,对经过注册批准的特医食品进行编码收费,方便特医食品的采购、入库、开具和出库销售等收费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医疗机构根据特医食品采购成本自主定价,采购价与零售价的差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并进行价格公示。
来源:拜全特医视窗
编辑:郭美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