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口作业合同、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三)
班轮或集装箱运输下,由承运人负责两港的装卸是国际和国内的通行作法,港口企业与承运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最为常见。航次租船运输下,起运港作业一般是港口企业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载明的托运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目的港作业,一般是港口企业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载明的收货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甲公司(港口企业)起诉称,乙公司的钢材运至甲公司码头卸货中转,共有9船次通过其码头中转,产生码头装卸费用为61106.52元,乙公司未付,故诉至法院。乙公司辩称,其非货主,与甲公司间无装卸合同;其既非卖货方的代理,亦非收货方的代理,只是作为卖货方在宁波的仓储单位到码头领取货物,不参与卖货方与收货方间买卖关系及相关费用的结算,故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诉请。法院认为,双方无书面装卸合同,指令甲公司进行装卸作业的并非乙公司。按照之前的操作习惯,接货时甲公司也未向乙公司主张过装卸费用,乙公司接收货物后也未向甲公司支付过装卸费用,难以认定甲、乙公司间成立港口作业合同。甲公司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说 明
案例均出自宁波海事法院编写的《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该手册是宁波海事法院对港口企业的提示与指导,仅供各位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素材提供:集团战略研究与法律事务(审计)部
编辑:小葵
校对:令狐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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