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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会后悔!企业最常涉的六种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不看会后悔!企业最常涉的六种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太太财团
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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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test当前,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有效提高。特别是很多企业都聘请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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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有效提高。特别是很多企业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是这些顾问解决的更多是民商事法律方面的问题,却疏于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或者可以说根本没有意识到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也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1、首先是在市场经济的初期,为了发展经济,我们的政府对企业的过分很宽容,使得企业在某些方面即便触犯了法律,都是睁一眼闭一眼,从而使得企业家感觉不到刑事法律的危险。2、再次,企业遇到刑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找人,用钱摆平,因此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很少。3、对于企业的犯罪更多是行政犯罪,特别是在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还忙不过来的情况下,因为这些犯罪和传统犯罪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社会道德容忍度不一样,一个抢劫的人大家感觉这个太可恨,但是对于经营中的商业贿赂,大家似乎就已经默认的,这样的潜规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要规范我们的市场行为,规范作为市场最主要主体——公司的行为,因此对于企业犯罪处罚的力度会增加,同时公众道德对于企业犯罪的容忍度也开始变小,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行为又不规范的人,使得大家的仇富心理增强,因此,对于企业的犯罪又原来的容忍,变为今天的仇视。另外,作为完成了原始积累的老板们,钱已经是一个符号,只是赢得社会尊重的符号,这个时候如果再涉嫌犯罪,就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因此需要冷静的思考,认真的对待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现岭南律师对企业常涉的刑事法律风险犯罪及防范措施做如下总结,以期抛砖引玉。

一、企业常涉的六种刑事犯罪

1、抽逃出资罪

2、挪用资金罪

3、偷税罪

4、串通投标罪

5、商业贿赂罪

6、假冒注册商标

二、刑事犯罪相应的法律规定

1、【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追诉标准: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累计达到10W-50W,比较容易触雷。

2、【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诉标准:挪用资金数额达到1W-3W,很容易触雷。

3、【偷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

4、【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

5、【商业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单位或其职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如何规避

1、抽逃出资罪

防范措施:可以考虑由公司将资本①借贷给股东,再由股东将款项支付给当初垫款设立公司的债权人;②购买股东或发起人以外的第三方所持无形资产,实现债权人以所谓无形资产获偿当初代垫设立公司的资本款项。唯在①借贷方式下,需要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

如此,便形成了公司账上虽无资金,却有对股东的债权资产或对第三人交付的无形资产的产权,如此,股东或发起人并未抽逃出资,因为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清偿债权,或以第三人交付的无形资产作为公司资产。

简而言之,就是将抽逃行为异变为交易行为或借贷行为。

2、挪用资金罪

经常发生企业主将企业收回的业务款直接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的现象,虽然刑法规定的主体为工作人员,未提及股东,但经常股东在公司中又担任相当职务,如总经理、董事长等,从而又符合单位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特征。

鉴于企业家在日常经营中很容易突破1W-3W的底线,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潜在行为进行思考,并在日常行为中加以规范和注意。

防范措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故而股东不能随意占有公司财产;但公司财产说到底还是股东的经营成果和财产,只是取得的时间和方法的问题,这就给股东使用企业财产提供了渠道。

A.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允许财务定期提取备用金;

B.以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给自己预留工资奖金,以备不时之需的冲抵;

C.以章程的方式规定利润的分配方式,或半年一分;或一季度一分等等,并配以适当的平时和年终利润核算的调整方法。这样,股东可以临时提取利润的形式规避挪用资金的规制。

3、偷税罪

防范措施:一旦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无论是否认同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都要一边积极补缴税款和罚款,另一方面积极准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争取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此,偷税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将会化解。

4、串通投标罪

防范措施:与代理进行投标的机构或个人(关系人)签署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关系人负责投标事务的策划、投标方案的拟定以及投标文件的制作等事项,并收取相应报酬。关系人承诺其与招标机构(含代理招标机构)主管人员并无利害关系,且承诺不以违法方式进行投标等。

如此,一旦发生涉嫌串通投标罪行为,民营企业家也可以委托咨询服务为由主张该行为由涉事关系人自己承担,与本企业无涉。

5、商业行贿(受贿)罪

由于商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为民营企业的高管人员而非民营企业家本人,因此,对该犯罪的追究可疑帮民企打击蛀虫,有利无害。在此不述。

商业行贿罪是民企比较高发的刑事风险。民企为了获得订单,不可避免的需要对客户方主管采购工作的相关职员给予好处,使自己获得较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取得订单或取得更多订单。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刑事风险。

防范措施:

A.要求员工签署《反商业贿赂协议书》及《反商业贿赂承诺》;

B.合理确定销售员工的利益分配机制,将其可能用于正常业务招待等方面的费用作为其业务奖金事后发放,但是对其用于商业贿赂的费用由其自己解决,不予报销。以体现纯为员工个人的行贿行为,与公司无关。

如此,即便存在商业行贿罪风险,也可将公司与企业家隔离开来。

6、假冒注册商标罪

防范措施:OEM代工企业最易触犯这类风险,为此,作为代工企业,应要求委托加工方提供所需生产产品的合法商标使用文件,以防不测。

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企业,实践中可以要求其上游销售方出具相关文件或在购销合同中注明出售方对所售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负责,与购买方无关之类的约定。

四、结语

综上可见,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不在于商业风险,而是在于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的核心人物一旦涉及到刑事法律风险,不仅经济蒙受巨大损失,而且面临牢狱之灾,人身自由难以得到保障。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从2000年开始,对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做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在结合具体刑事辩护个案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研发出适合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非诉讼化刑事法律服务产品,实行以事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防范措施,赋予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新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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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自深圳,走向全国,由深圳一群从事实业的太太自发组织的太太财团,进入门槛是1000万固定资产,主要投资方向:移动互联+高端农业+文化产业,期待太太们参与共建,共创一个善投资,爱家庭,真自己的太太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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