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公司近期销售货物开了一张货物销售的发票,结果申报时候就弹出因为超经营范围开票,导致无法申报。

超出经营范围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
这个问题困扰了太多的财会人
让我们看看各地税务局都是咋说的
问: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问: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问: 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
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 经常性业务
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问: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答: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问: 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 [2017] 127号) 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问: 我司为房地产公司,水表、电表是以公司名义开户的,建筑公司在结算水电费时,向我司支付水电费并索要发票,但供水、供电不在我司经营范围内,在该情况下是否可以开具水电费发票给建筑公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系统服务单位。
如此我们便很清晰了
超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开票
但也不能随便瞎开
这4条红线
各位财会人千万别碰!
超出经营范围开票算不算虚开呢?
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令第22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或者让他人为自己,亦或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与实际业务是否相符,而不在于超出在营业范围之外。
另外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因此,对于真实发生的业务可以开发票,不限定是否在经营范围之内。但是对于发生的业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开具发票会被列为虚开发票的行为。
所以各位财会人一定要注意尺度,注意交易的真实性,别因为可以超经营范围开票了,就可以随意开票,千万别碰虚开的红线!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为。
那么“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呢?
营改增前,因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类型,也分别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发票归国税局管,营业税发票归地税局管,分别核定税种,所以不能混淆开具。营改增之后,营业税被取消,统一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因此,只要是真实的增值税的经营业务,如果超出了经营范围不能认定为“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但不能没有节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我国合同法第52条中有规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
②恶意串通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
这些情形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损害了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这些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醒: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505条也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有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警告、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规定,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最高罚款3万元。
那么超范围经营开票会被处罚吗?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是针对超出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有处罚,但是税务机关不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真实业务不能开票。
如果企业有相关业务请咨询当地部门,建议是先变更经营范围再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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