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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关注】PCT国际申请问与答

【联创关注】PCT国际申请问与答 次方根联创
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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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PCT国际申请问与答

问:个人申请人提交PCT国际申请时,是否一定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


  自2009年起,中国的国民或居民可以自己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不再强制委托代理机构。

问:申请人国籍是中国,经常居所是外国的,或者申请人国籍是外国,作为唯一的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是否需要请代理机构?


  申请人中无中国国民或居民的,则无法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但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PCT国际申请;如果申请人国籍是中国,但在国内没有固定的居所或通信地址的,为保证受理局发出的通知信件能正常接收,则需委托代理机构。

问:随PCT国际申请一同提交的总委托书中,如何明确委托权限?是指明办理国际阶段的事宜,还是写明代办属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范围内的全部专利事宜?

  由于国际阶段的事务不仅涉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范围内的全部专利事宜(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还包括与国际局的业务沟通,因此建议申请人统一在总委托书中补写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委托权限。


  参考语段表述为:“代为办理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以及该申请在国际程序中(包括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局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全部事宜。

问:如果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在撤回国际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申请人针对某件申请委托了代理机构,并由代理机构提交撤回请求,那么只有在全体申请人在委托书中签字时,该申请的撤回请求才能生效。


  如果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理机构擅自对申请进行了操作,申请人可以寻求其他法律保护维护其权益,但不包括我国专利法。


  如果申请人提交新申请时委托了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应当在代理机构提交撤回请求时附上委托书。

问:PCT国际申请处于国际阶段时进行申请权转让,转让方委托了代理机构,相关的手续应由谁提交?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申请权转让的文件转让方或受让方均可以提交,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由转让方提交:若转让方委托了代理机构,则提交代理机构盖章的信函,在信函中写明变更后申请人的中英文姓名、中英文地址、国籍、居所、指定国、电话、邮件等信息。不需要提交转让证明。


  2.由转让方提交:若转让方未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原申请人签章的变更信函,在信函中写明变更后申请人的中英文信息。需要提交转让证明。


  3.由受让方提交:若受让方委托了代理机构,则提交代理机构盖章的信函,在信函中写明变更后申请人的中英文信息及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签章的转让证明,受让方与代理机构签章的委托书。


  4.由受让方提交:若受让方未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经受让方签章的变更信函,在信函中写明变更后申请人的中英文信息以及双方签章的转让证明。

问:提交PCT国际申请,如何填写关于发明人身份的声明?

  填写此声明的目的是用于证明发明人身份。


  标准措词:关于[本]国际申请[PCT/﹍﹍], ﹍﹍(中英文地址)的﹍﹍(中英文姓名)是[该][本]国际申请所要求保护主题的发明人。

  

  注意事项:如果发明人的名称和地址已在请求书中以其他方式写明,则不必作出该声明。

问:如何填写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的声明?

  填写此声明的目的是用于解释申请人权利。


  标准措词:关于[本]国际申请[PCT/﹍﹍], ﹍﹍(中英文姓名/名称)由于下列情形有权提出申请并被授予专利:


  1.﹍﹍(中英文地址)的﹍﹍(中英文姓名)是[该][本]国际申请所要求保护主题的发明人;

  2.﹍﹍(中英文姓名/名称)有权作为发明人﹍﹍(发明人中英文姓名)的雇主;

  3.﹍﹍(中英文姓名/名称)与﹍﹍(中英文姓名/名称)之间的协议,日期为﹍﹍;

  4.﹍﹍(中英文姓名/名称)向﹍﹍(中英文姓名/名称)的权利转让,日期为﹍﹍;

  5.﹍﹍(中英文姓名/名称)对﹍﹍(中英文姓名/名称)的同意,日期为﹍﹍。

问:如何填写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

  填写此声明的目的,是用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不同于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


  标准措词:关于[本]国际申请[PCT/﹍﹍], ﹍﹍(中英文姓名/名称)由于以下情形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1.该申请人是在先申请所要求保护主题的发明人;

  2.﹍﹍(中英文姓名/名称)有权作为发明人﹍﹍(发明人中英文姓名)的雇主;

  3.﹍﹍(中英文姓名/名称)与﹍﹍(中英文姓名/名称)之间的协议,日期为﹍﹍;

  4.﹍﹍(中英文姓名/名称)向﹍﹍(中英文姓名/名称)的权利转让,日期为﹍﹍;

  5.﹍﹍(中英文姓名/名称)对﹍﹍(中英文姓名/名称)的同意,日期为﹍﹍;

  6.﹍﹍(中英文法院名称)发出的法院指令,执行从﹍﹍(中英文姓名/名称)向﹍﹍(中英文姓名/名称)的转让,日期为﹍﹍;

  7.通过﹍﹍(转让类型)的方式从﹍﹍(中英文姓名/名称)向﹍﹍(中英文姓名/名称)的权利转让,日期为﹍﹍;

  8.从﹍﹍(日期)起,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从﹍﹍(中英文姓名/名称)变更为﹍﹍(中英文姓名/名称)。


  注意事项:该声明只适用于发生于国际申请日之前的事件。

问:如何填写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的声明?

  填写此声明的目的是用于解释申请人权利。


  标准措词:关于[本]国际申请[PCT/﹍﹍], ﹍﹍(中英文姓名/名称)由于下列情形有权提出申请并被授予专利:


  1.﹍﹍(中英文地址)的﹍﹍(中英文姓名)是[该][本]国际申请所要求保护主题的发明人;

  2.﹍﹍(中英文姓名/名称)有权作为发明人﹍﹍(发明人中英文姓名)的雇主;

  3.﹍﹍(中英文姓名/名称)与﹍﹍(中英文姓名/名称)之间的协议,日期为﹍﹍;

  4.﹍﹍(中英文姓名/名称)向﹍﹍(中英文姓名/名称)的权利转让,日期为﹍﹍;

  5.﹍﹍(中英文姓名/名称)对﹍﹍(中英文姓名/名称)的同意,日期为﹍﹍。

  6.﹍﹍(中英文法院名称)发出的法院指令,执行从﹍﹍(中英文姓名/名称)向﹍﹍(中英文姓名/名称)的转让,日期为﹍﹍;

  7.通过﹍﹍(转让类型)的方式从﹍﹍(中英文姓名/名称)向﹍﹍(中英文姓名/名称)的权利转让,日期为﹍﹍;

  8.从﹍﹍(日期)起,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从﹍﹍(中英文姓名/名称)变更为﹍﹍(中英文姓名/名称)。


  注意事项:该声明只适用于发生于国际申请日之前的事件,可与关于发明人身份的声明合并。

问:如何填写发明人资格声明(仅为指定美国的目的)?


  填写此声明,用于进入国家阶段为美国(其他国家不需填写)。


  标准措词:已预先印刷在请求书声明中。


  注意事项:首次提交请求书包含该声明时,国际申请号可不填写(在后提交的,必须填写);纸件提交时,每一个发明人应当在完成的声明中签字并填写日期;对该声明作出任何改正或增加,应采用该款所述声明的形式,并由发明人签字,以“发明人资格的补充声明”为标题。

问:如何填写关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此声明的填写,用于曾经公开的发明创造。


  标准措词:关于[本]国际申请[PCT/﹍﹍], ﹍﹍(中英文姓名/名称)声明,[该][本]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主题已经发生下述公开:


  1.公开的类型(可适用的包括):(a)国际展览(b)发表(c)滥用(d)其他:﹍﹍(具体说明)

  2.公开的日期:﹍﹍

  3.公开的标题(如果适用):﹍﹍

  4.公开的地点(如果适用):﹍﹍


  注意事项:公开的标题与公开的地点可以结合。

问:PCT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哪些?

  1.关于以上5个声明,在填写姓名、居所、邮寄地址时,都要注明中英文对照。


  2.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的声明、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关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为解释申请人权利的需要,可以包括省略、重复或者重排所列事项。


  3.关于声明的改正或增加,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提交通知,对所述的任何声明进行改正或增加。提交通知中,应当包括含有已改正声明的替换页,或者含有声明的增加页,以及解释该改正或增加的附函。

问:什么是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援引加入?


  2007年4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修改引入了“援引加入”的方式,《细则》4.18对援引加入作出了说明:如果一件国际申请,在受理局首次收到《专利合作条约》(下称《条约》)11条(1)(iii)所述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请求书中可以包含这样的说明,如果《条约》11(1)(iii)(d)或(e)所述的国际申请的某一项目,或者本《细则》20.5(a)所述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某一部分不包含在本国际申请中,但是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根据本《细则》20.6的确认,则该项目或该部分可以为本《细则》20.6的目的援引加入到该国际申请中。这样的说明如果在当日没有包含在请求书中,可以允许增加到请求书中,但仅限于这一说明包含在国际申请中或者当日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

问:满足什么条件时,可以请求援引加入?


  当国际申请缺少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某一项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克服该缺陷,从而使该申请继续作为国际申请被受理局接受并保留首次收到文件之日作为申请日;或者当国际申请缺少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某一部分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克服该缺陷,保留原申请日。申请人提出援引加入请求需满足如下两个前提:


  1.请求书中需要包含根据《细则》4.18的声明(PCT/RO/101表),如果该声明未包含在提交申请时的请求书中,应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问:怎样进行援引加入?


  所谓援引加入,是指申请人在首次递交国际申请,由于遗漏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说明书附图的某一项或者某一部分,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20.6(a),申请人可以在根据《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一份书面意见,确认根据《细则》4.18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者部分,并附具:


  1.涉及包含于在先申请的整个项目或者部分的一页或者多页;


  2.如果申请人没有满足本《细则》17.1(a)(b)或者(b之二)涉及优先权文件的规定,应附在先申请的副本;


  3.若在先申请没有使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则应附具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翻译的在先申请译文;或者,如果根据本《细则》12.3(a)或者12.4(a)要求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的,应附具用提交国际申请时的语言和译文使用的语言两种语言的在先申请译文;


  4.如果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一部分,要说明该部分包含于在先申请中的位置,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包含于(iii)项所述的任何译文中的位置。


  如果受理局发现满足《细则》4.18和上述所有要求,并且所遗漏的项目或者部分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请中,则应认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1)(iii)所述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该项目或者部分已经包含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中。

问:援引加入的时机有哪些?


  援引加入的时机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况:


  1.申请人收到受理局发出的PCT/RO/103通知书,通知书指出申请没有表面上看来像是说明书的部分,或申请没有表面上看来像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部分,导致该国际申请不满足《条约》11条(1)(iii)。


  在PCT/RO/103通知书中指出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使申请符合《条约》11条(1)(iii)(d)和(e),在这种情况下,当国际申请也同时满足《条约》11条(1)的其他要求时,该申请可以视为满足《条约》11条(1)的要求而被受理局接受,并保留原先的申请日,否则受理局会发送PCT/RO/104通知书,宣布将该申请不视为国际申请的决定


  2.申请人收到受理局发出的PCT/RO/107通知书,说明申请人遗漏了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某一项的部分内容。


  在PCT/RO/107通知书中指出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援引在先申请的某一部分,补全国际申请,从而保留原先的申请日,否则受理局会以申请人提交遗漏部分的收到日作为国际申请新的申请日。


  3.申请人在未收到PCT/RO/103(或PCT/RO/107)通知书时,可以在自受理局首次收到《专利合作条约》(下称《条约》)11(1)(iii)所述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援引加入的请求。

问:遗漏内容不能援引加入时怎么办?


  如果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或者要求优先权但不满足援引加入的前提,申请人收到PCT/RO/103或者PCT/RO/107通知书后,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可以通过后提交文件的方式,补齐遗漏内容。在满足《条约》11(1)的要求之日或者之前,但是在根据《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申请人将《细则》20.5(a)中所述的遗漏部分提交给受理局,补全国际申请。该遗漏部分应包括在申请中,受理局将以该遗漏部分的收到日作为国际申请新的申请日,并相应地通知申请人。


  另外,当申请人收到PCT/RO/107通知书,如果不能通过援引加入补全遗漏内容或者援引加入失败时,也可以声明放弃遗漏部分,使该国际申请满足《条约》11(1)要求,从而保留原来的申请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申请人确认后,国际申请文字部分对缺失附图的提及是笔误的,申请人可以根据《细则》91直接向国际检索单位提出明显错误更正请求。在明显错误更正被审查员接受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最初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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