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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九部委开展联合治超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载量权过大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所值》(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
(1)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
(2)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
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
(1)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登记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
(2)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材料。
(3)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是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
(4)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5)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
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1)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
(2)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明确了治超处罚权自由载货权
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载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没超1000千克罚款500美元的标准。
来源于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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